“我保证不再提任何要求,保证不再到任何相关部门信访上访,保证不再给领导们添麻烦……”上访人丁某向在场的每一位同志致歉。
上访人丁某是曲塘镇江桥村村民。2005年10月在曲塘A单位购买住房一套。购房协议中双方约定水、电开户费用等由丁某承担。2008年经我院处理后该单位将办好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丁某,但双方在代收费用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丁某认为A单位、供水、供电公司存在不合理收费现象,要求三被告返还不合理费用4151元,同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令A单位返还丁某代缴款八百零九元七角一分,扣除其为丁某垫付的增值税款四百六十五元九角五分后,A单位尚应给付原告丁某三百四十三元七角六分,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履行。同时驳回原告丁某要求被告供水公司、供电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后丁某不服上诉至南通中院。2008年11月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3月丁某又向省高院申诉,市中院按照省高院交办函,根据诉求进行了调查,并向丁某发出了释明函希望其能够服判息诉。但丁某仍然不服,又于2009年12月申请省高院再审,后被省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此后,丁某又向国家信访局等有关部门不断上访,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重视。
正逢党的十八大召开之际,根据县委、县政府、县政法委的要求、院党组的部署,曲塘法庭紧抓一契机,联合曲塘镇党委政府、司法所、江桥村村委会等部门多次就如何做好丁某息诉服判工作进行商讨。会议研究决定,对于丁某信访案需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通过面对面交流、电话联系等方式对丁某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耐心为其讲解纠纷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劝其幡然而悔悟,理智面对裁判,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另一方面,从关怀的角度出发,了解丁某的困难,倾听他的心愿,对丁某家庭中的一些实际困难,力所能及地帮助解决。经过不懈努力与坚持,丁某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感觉到了社会的大爱,思想上的冰点终于被熔化了,不仅表示接受教育,还动情地写下了承诺书,表示“原纠纷就此终结,此后保证不再对此提出任何要求,不到任何相关部门信访上访。”
真情唤真爱,真情熔铁心。一起涉法上访近五年的案件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