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人民法院李堡法庭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顺利调处,使得一对多年的老友从“仇人”到握手言和,促进了社会和谐。
赵某和钱某系多年朋友关系。某日,双方在电话中发生口角,赵某激动之下前往钱某经营的浴室找其理论,进入大厅时,赵某两手各拿一块红砖,进门一言不合便抡起右手的红砖砸向西墙的大镜子,“砰”地一声,镜子当即碎裂飞溅,而站在东墙吧台的赵某也激愤地随手操起吧台上索芙特sod蜜塑料瓶扔向钱某…惨剧发生了,赵某的眼睛当时便血流如注。钱某惊慌失措,请亲戚带赵某前往李堡医院做了简单的缝合和清洗,后遵医嘱送往海安县人民医院救治。赵某出院记录为:眉弓内上方纵型伤口长3厘米,眉弓下方横向伤口长10毫米,右眼球晶体受伤。在赵某的申请下,海安县公安局作出轻伤法医学鉴定结论,海安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九级伤残的鉴定结论。赵某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钱某用塑料瓶砸至其轻伤的刑事责任,本院刑庭告知其证据较难达到刑事自诉要求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赵某主动撤诉。后赵某诉至本庭,要求钱某赔偿医疗费、误工、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115647元。
审理中,原告指出,刑事案件达不到起诉标准,不代表民事案件证据不足。结合原、被告的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可以视为一个完整证据链,能够有力的证明原告的受伤和被告投掷塑料瓶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完全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请求法院支持。
被告抗辩,原告的伤与被告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告无证据证明是被告致其受伤,应当是原告自己在砸玻璃镜子时,破碎的玻璃或者反弹的碎砖块导致其右眼受伤。原告达不到9级伤残。海安县人民医院按原告眼球受伤处不同的损害情况鉴定为2个10级伤残后按规定并为1个9级伤残,但其中一个10级伤残的评判依据是右眼比原视力下降若干度,但是鉴定报告上没有提到并参照右眼伤前视力程度,请求重新鉴定。原告到被告的经营场所打砸,对事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依法调取了公安机关卷宗。原告称“感觉眼睛一黑,感觉有一物体砸到眼睛”,被告称“拿起吧台上的索芙特SOD蜜塑料瓶砸向赵某,但有没砸到没注意”,唯一的证人蔡某(系钱某雇佣的收银员)称“看见钱某拿索芙特的瓶子砸向赵某,但是有没砸中没看清”。另查:为了场所的继续正常经营,公安机关到场时地面碎镜子已被被告雇员打扫干净;浴室大厅的监控摄像头当日未监控,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复原硬盘数据亦未发现事发当天摄录情况。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对被告构成了人身损害?如构成,那么双方在本起事件中责任比例是多少?原告是否构成9级伤残?理清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关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无直接证据证明其损害系被告投掷塑料瓶行为所导致,被告亦没有承认其投掷塑料瓶行为和原告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那么,被告对原告的损害能否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本条就是关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的规定,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以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是审判实践中为解决力求法律真实而与之相印的证据间发生矛盾时应运而生的必然产物。本案中,原告砸巨幅镜面导致碎玻璃飞散、红砖碎裂反弹是事实,被告几乎在同一时间用塑料瓶砸向原告是事实,原告形成眉弓上、下两道伤口及右眼球受伤是事实。而由于被告伤处不单一,其在李堡中心医院先行缝合了伤口并清洗受伤眼球导致转院后未形成判断眼球伤口原始伤情的初步证据(如有无玻璃物体嵌入等),这些阻碍了从伤口来推理受伤原因的构想。对于赵某的伤情造成原因暂无权威鉴定机构认定的前提下,可推想其伤情发生存在以下几种可能并对应不同的责任可能:1、塑料瓶高速砸中后所致(被告全责)2、玻璃飞溅所致(原告全责)3、砖头(可能碎裂后)反弹所致(原告全责)4、上述3者中的任意两者结合所致(1.2或1.3所致可定各半责任,2.3所致原告全责)5、1.2.3结合所致(原告主责)。模拟了上述几种原告受伤的可能原因,可见被告负有全责或者主责的可能性占比较小。综述,原告证明其诉讼请求的证据单一、无力且其受伤后果的多种可能性,故难以够到高度盖然性的“高度”。
如何做到案结事了?承办人从以下几个角度着重做被告思想工作:1.对于原告眼球受伤的真实原因,可以通过司法鉴定,对鉴定结果,双方都承担一定的诉讼风险。2、从公平责任角度出发,被告也应给予一定的补偿。3、冤家宜解不宜结,更何况双方多年朋友,看在友情的份上给予适当补偿。进行耐心细心地调解,使双方达成一次性赔偿25000元的协议。
文章出处:李堡庭
文章作者:曹震宇、黄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