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原告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从甲汽车4S店拿到30万元商品混凝土工程款时,公司张总禁不住赞叹:“海安法院调解中心的法官司法为民,服务到家,真不愧为法律的‘守护神’,有这样的好法官,咱老百姓放心!”
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兴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向海安法院申请诉前调解,9月15日海安法院预立案受理此案后,9月18日调解法官就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兴海公司坚决否认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更谈不上欠款之说。经法官了解,被告兴海公司对承建甲汽车4S店建筑工程没有异议。
原来,2009年兴海公司承接了甲4S店主体工程项目,双方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所用的商品混凝土都是由天一公司负责送的,但天一公司却糊里糊涂地与刘某签订了买卖合同,货也是刘某负责签收的,结账和款项支付也是和刘某进行的,而刘某与兴海公司究竟是什么关系,恐怕到原告起诉时,自己都没搞清楚。从原告天一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刘某既不存在职务行为,也不存在与兴海公司有任何代理关系。原告天一公司起诉兴海公司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即使刘某与兴海公司存在工程挂靠、转包、分包或者买卖合同关系,但就本案而言并无法律上的关联性,就事论事,天一公司只能起诉刘某,法官及时对原告进行法律释明。天一公司起诉刘某也许能打赢官司,但最终能否拿到钱,原告天一公司对此颇有疑虑。基于原告的要求,调解法官另辟蹊径,决定将调解工作直接延伸到甲汽车4S店。
9月22日下午,调解法官主动找到甲汽车4S店许总,了解情况,并进行沟通,起初许总认为该案与天一公司没有关系,不可能支付相应的款项。法官认真分析了刘某与兴海公司和甲汽车4S店三者之间的关系,从法律和社会诚信的角度进行阐述,认为甲汽车4S店工程项目早已结束,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兴海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商品混凝土作为工程预算费用,兴海公司也应当向相对人支付,这里应当存在连环官司;如果那样处理,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也会浪费司法资源。在法官的耐心开导下,许总终于同意,只要兴海公司同意支付,汽车4S店愿意协助。随后,法官通知刘某与兴海公司进行沟通,并协调天一公司与甲汽车4S店的关系。
9月24日下午,调解法官再次来到甲汽车4S店,刘某在取得兴海公司的特别授权后,在法官主持下,天一公司与兴海公司、甲汽车4S店签订三方协议。甲汽车4S店当即向天一公司支付了30万元材料款。
一起拖欠一年之久的工程款纠纷,在法官的精心策划和调解之下,终于得到圆满的解决。对于这突如其来的意外收获,原告天一公司由衷引发上述的感叹。
法官点评:当前,涉及建设工程合同和涉及建设工程买卖合同纠纷明显增多,各种挂靠和非法转包、分包存在普遍现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建筑施工合同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挂靠或者接受转包和分包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涉及建设工程买卖合同存在欠款纠纷的在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人”存在职务行为或者与承包方存在代理关系的,应当由“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承包方兴海公司将工程项目非法转包刘某,刘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当由其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在审理以上类型案件时,应遵循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裁判,但在调解过程中,则不能死搬教条,调解僵化;更不能敷衍塞责,一推了之,而应当通盘全案,彰显人性化的调解方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注:文章中所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化名。)
文章出处:调解中心
文章作者:陈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