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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手段低劣竟屡得手,疯狂流窜作案坠落法网——法官提醒:莫因一时贪念换来几年铁窗泪
  发布时间:2012-11-1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被告人赵中华与李贵明系河南老乡,均在外打工。由于发财心切,二人便合谋盗窃。今年4月4日,二人“锁定”了位于江苏滨海县东坎镇阜东中路的龙凤银楼旗舰店作为作案目标。入店后,两人以买首饰为名,向店员索要首饰,并借口要仔细挑选以分散店员的注意力,后乘隙赵中华通过将物品藏匿的手段实施盗窃,窃得一根“粤豪”牌黄金项链后,二人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窃得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0475.52元。同日,二人又来到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中路,由赵中华在该地金鹰购物中心盛时表行,采取上述手段窃得“TITONI”(梅花)牌手表一块。经鉴定,该手表价值人民币11760.00元。

次日,赵中华与李贵明又流窜到海安县和如皋市作案,两人“再度合作”,李贵明在海安镇华艺金店窃得“百泰”牌黄金手链一根,赵中华在如城镇宏图三胞商店窃得“松下”牌数码相机一台。经鉴定,两物品分别价值人民币16061.76元、600元。因被害单位报案,公安于4月6日在南通市将二人抓获。

法院审理后,于8月16日判决被告人赵中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贵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点评】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最新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二被告人共谋行窃4次,共盗取窃得黄金项链、“TITONI”(梅花)牌手表、黄金手链、“松下”牌数码相机各一件。经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48897.28元。

本案中,被告人赵中华、李贵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事前合谋,事中分头作案,事后藏匿赃物,其中被告人赵中华系主犯;被告人李贵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赵中华犯罪后在公安人员向其了解情况时,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中华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此外,由于二被告人退出全部赃物,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二被告人均适用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值得的思考的是,本案中二被告人行窃时所用的手段并不高明,却为何却屡屡得手?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被害单位的警惕性太弱,从而给了罪犯轻松得手的机会;此外,二被告人因一时糊涂而起盗窃之念,结果却深陷囹圄,后悔莫及。不妨在这里换个角度思考,如果当初二被告人稍微权衡一下4万多元的赃款与几年铁窗泪二者之间的利害关系,又怎会落得如此下场呢?

文章出处:研究室

文章作者:刘昌海、许晓莉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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