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障婚姻自由,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反对轻率离婚,因为离婚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小孩和社会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8月3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抚养智障儿而引发的离婚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晓红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原告李晓红与被告王贵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两年后李晓红生一子王辉。头几年,两人夫妻关系尚且和睦,但随着婚生子王辉的渐渐长大,原告发现儿子王辉的智力与其他同龄小孩相比较低,而且孤僻多动。为此,夫妻二人将王辉送至当地民政部门做鉴定。经鉴定,王辉患有自闭症,而且智力低下,残疾等级为二级。
为了使儿子能够像正常人一样生活,夫妻二人曾努力将王辉安排至培智学校或康复中心进行治疗,但均因故未能接受治疗。
此后,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夫妻二人缺乏沟通和交流。妻子李晓红由于在家要一边打工一边照看先天性智力障碍的儿子,生活压力太大,遂于2011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王贵离婚。案件在法庭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均表示愿意维持婚姻现状。
之后,原、被告双方商定将儿子王辉送至海安培智学校试读,但由于小孩智力有限,半个月后,学校就表示不能接受。经历此事后,夫妻二人经常因带小孩等家庭琐事发生口角。
2012年2月至4月间,被告王贵为带小孩等琐事还跑到原告所在单位,双方矛盾纠纷再次升级到炽热状态。今年4月初,原告辞去工作,并与被告及其家人失去联系。4月16日,原告李晓红出现后再次向法院提交诉状,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晓红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我国离婚司法制度主要是以破裂主义为基础,以法定离婚理由为核心,以夫妻双方日常生活状况为参照,以婚姻在事实上的死亡、夫妻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评判标准而确立起来的一系列法律制度。而关于评判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我国现有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只是通过列举加概况的方式加以规定的。因此,如果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法官只能在充分了解案情以及原被告之间生活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进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属已经破裂,原、被告是否有重修友好、共同生活的可能。
在本案中,原告李晓红与被告王贵在儿子王辉被鉴定自闭症以及残疾等级结论出来之前,夫妻关系一直比较和睦。原告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只是因为原、被告在照顾儿子王辉上产生了一些矛盾;被告对于维持婚姻还有强烈的愿望,因此只要双方共同面对照料儿子王辉的困难,齐心协力,共度难关,那么二者之间的婚姻还是很有希望继续维持下去的。鉴于此,经海安法院蔡浩法官的仔细分析审理,最终作出了如上判决。
夫妻之间难免会出现各种矛盾,但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如果夫妻矛盾不断地累积、恶化,最后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那么,此时的矛盾则可成为离婚的理由。由此,夫妻间的各种矛盾能否成为离婚理由,关键还得看这种矛盾是否已经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另外,需要引起我们关注的是,当前社会下的“相亲”变得越来越普遍,人们的生活压力逐渐增大,越来越多的人结婚后由于无法共同面对生活中出现的波折而选择了离婚。殊不知,婚姻不但是一份契约,更是一份责任。既然我们选择了与对方共同生活,那么我们就应该明白,生活中不但有灿烂的晴空,也会有阴沉的雨天,而一起面对所有的风风雨雨,则是当初结合的应有之义。
文章出处:研究室
文章作者:刘昌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