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银行员工,不堪背负担保高利贷的巨额债务,突发产生利用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不轨念头,最终,在一错再错中将自己送上了犯罪道路。2012年7月24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1964年6月出生的章某,在一家效益不错的银行工作,虽然只有高中学历,但他在“圈内人”看来却很有经济头脑。2010年1月,因帮助他人担保高利贷,债务人又相继下落不明,致其对外负有巨额债务。闯过金融危机浪潮的章某,迫于逼债的痛苦,突然萌生借助信用卡“做文章”让自己摆脱负债重担的想法。之后,他便以购车为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办理了一张牡丹贷记卡,同时申请信用卡透支额度100000元。同年2月,章某委托他人用该信用卡在南通某汽车销售公司刷卡透支现金100000元,并将该笔巨款用来偿还债务及个人消费等。
2010年3月,陷入“二轮”经济困境的章某向银行提出分期还款的申请,经协商,银行同意其分36期偿还该透支款。从当年3月至次年1月,章某均能按月归还透支款项。但自2011年2月起,章某就开始违反信用卡使用规定,不按月归还透支款项。更严重的是,分期还款期间,章某还有“旧账未还又添新账”的不法行为,先后分两回再次使用该卡透支消费人民币10737.2元。加上原先尚未还清的透支款项,章某累计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87097.2元。后经发卡银行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多次催收,章某一直未能归还。2012年2月,因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机关对章某进行上网追逃,并迅速将其抓获归案。案发后,章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向被害单位退出全部赃款。
海安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章某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法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章某当庭表示接受判决。
据业内人士称,按照银行系统相关管理规则,银行员工利用金融运行方式故意实施犯罪的,在被法院判处刑罚后,所在银行单位将对其予以除名处理。
【法官说法】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正常合理使用信用卡不仅方便消费,而且对刺激市场需求具有较好的促进功能;但如果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恶意透支,数额较大,那就有可能触犯刑法规定。
我国《刑法》在第196条当中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就本案而言,这是一起典型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案件。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的被告人并不是社会上所谓的法律意识淡薄者,恰恰是出自与信用卡发卡单位同为银行的金融工作者。起初,章某帮助他人担保高利贷,存在不合法行为,也让自己卷进了巨额债务的漩涡,实为“哀其不幸”;但其不遵守诚信道德,反而利用“一技之长”,钻法律的空子来想方设法修补自己的“祸根”,在一错再错中最终酿成犯罪,还有可能面临所在银行单位予以除名的处理,其行为与职务身份完全不能匹配,实为“怒其不争”。
可见,当下普受欢迎的信用消费方式无时不刻考量着每一个信用卡参与者的“信用指数”,也在叩问着市场诚信和社会道德的底线。也许,任何人在信用卡面前都不能有侥幸心理,因为失去诚信、丧失道德的行为,往往就会在一念之间触碰刑法红线,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
文章出处:刑庭
文章作者:许晓莉、顾成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