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色复印太逼真 同一借条两“原件”
法院援用新民诉法诚实信用原则断案
同一笔借款居然出现两份借条“原件”,这事说来大家可能不信,然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就发生了如此奇事。2月1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这起案件,经法官仔细辨认后,判决支持了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担保人孤身被状告
2010年,王某承包海安某知名大酒店后,因运转资金严重不足,向朋友杨某提出借款请求,而杨某则要求其找人担保。杨某通过关系找到某实业公司老板毛某,说服其提供相应担保。
2010年5月11日,王某向杨某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期内按月息1%计息,逾期按海安农村合作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毛某在借条担保人签字处盖上实业公司印章,并签上自己的大名。
借款期满后,王某未能还款,实业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因主债务人王某躲债潜逃,债权人杨某只将担保人实业公司列为被告告上法庭。这本来是一件十分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然而庭审时一个意想不到的情况,却让人措手不及。
出现两份“借条原件”
庭审中,原告杨某提供借条原件一份,该借条详细说明了借款本金及利率情况。同时,杨某还以相关证据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被告实业公司并不否认借款事实,并承认当初借款已交接。至此,似乎案情已板上钉钉。
这时,实业公司出庭人员不紧不慢地出示了一份借条(从中间撕成两截),并声称系“借条原件”。经初步对比发现,该“借条原件”与本案原告杨某提供的前述借条原件从内容到形式几乎完全相同,这顿时让原本看似简单的案件变得扑朔迷离。实业公司进一步陈述,主债务人王某潜逃前曾告知其所借杨某30万元已还清,并收回了借条,借条被王某撕成两截,所出示“借条原件”即由王某向实业公司提供。
细心法官巧辩真伪
尽管两份借条十分相近、相似,但细心的法官经过多次认真比对,发现三处不同点:一是原告杨某举证的借条从背面能够清晰的看到书写笔迹,纸张书写原件的背面通常存在书写凸痕,而被告实业公司所出示借条(两截)的背面,没有任何书写的痕迹;二是两份借条上所盖的担保人实业公司的印章颜色稍有不同,被告实业公司所提交借条上的印章颜色相对较淡;三是两张借条的纸张大小略有不同。由此,主审法官初步推断,被告所提供借条极有可能是用彩色复印机复印而成的伪原件。
为进一步核实该推断,法官寻找彩色复印机做了比对试验,将原告杨某提供的借条通过彩色复印机用A4纸复印后,所出复印件果然形同被告实业公司所出示的所谓“借条原件”,简直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至此,案情真相大白。
诚实信用原则断案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与王某、被告实业公司的借贷关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义务。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借款是否归还,被告方提供的证据能否成立。尽管被告方抗辩称已归还借款并收回“借条原件”,但从证据对比及相应试验看,其提供的所谓原件,其实是利用彩色复印机形成的复印件。故而,被告的行为违反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尽到真实陈述义务,其抗辩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到期后,主债务人王某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应当偿付逾期利息,但约定逾期按海安农村合作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利息,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其超出部份不予保护。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点评:本案实质上涉及我国新民事诉讼法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帝王原则”,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随着近、现代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对民事诉讼性质的重新认识后,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于近、现代民事诉讼中逐步确立,并成为独立的民事诉讼原则。该原则是指民事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及信用要求。长期以来,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一些体现诚实信用的具体规定,但并未将诚实信用原则直接规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此,诚实信用正式成为我国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适用以下规则:1、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起诉权、管辖异议权、回避申请权、提出证据等权利,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意图拖延诉讼,或者阻扰诉讼的进行。2、诉讼权利失效。如民事诉讼法上首次对举证期限作出规定,法院有权根据案情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3、禁反言。主要防止一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出现前后相互矛盾的诉讼行为,从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破坏民事诉讼的整体进展。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5条规定,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但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除外。4、真实陈述义务。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真实陈述事实和主张的义务,当事人不得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作虚假陈述,证人不得提供虚假证言,鉴定人不得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等。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凡是当事人不真实陈述事实的,法院对其陈述或举证不予采纳,并可以依法进行相应的制裁。从实体处理结果而言,不如实陈述,往往使不诚实一方陷入不利境地。
本案被告实业公司所提供的所谓“借条原件”,实为操作彩色复印机形成的复印件,以假原件抗辩真原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判决结果当然会对其不利。
[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8月13日)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