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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宣判一起商标侵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3-04-1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我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宣判一起商标侵权纠纷

4月11日上午,我院知识产权庭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宣判了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百姓公司)诉被告张卫忠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海安电视台及南通电视台对该案的宣判进行了全程拍摄。
原告老百姓公司于2008年受让取得“老百姓”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将其作为原告企业字号和服务商标,在门店店堂、宣传手册中使用。2012年5月,原告公司发现被告张卫忠在经营的药店招牌为“百姓药店”,认为其使用“百姓”二字作为企业字号并在招牌中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百姓”字号与原告的“老百姓”注册商标构成相似,但“海安县百姓药店”这一完整的营业字号并不构成对原告“老百姓”注册商标造成损害,也不会在消费者心目中产生相关“攀附”,相关公众对于被告张卫忠注册“海安县百姓药店”与原告的“老百姓”注册商标不可能产生对应感受,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老百姓”商标存在固有显著性不足之缺陷,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全国地域内的应有效力。因此,从商标法视角,法院更需防止出现不合理压缩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空间,以避免同一行为的侵权判定在现在和将来的不一致。被告张卫忠在实际经营中简化使用登记字号,挂以“百姓药店”招牌的不完整使用登记注册的营业字号行为,实质上产生商标性使用的效果,属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的“突出使用”,而且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相似。可以认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对“老百姓”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原告有权要求禁止。我院一审判决被告张卫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停止使用“百姓药店”作为门店招牌,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老百姓公司合理维权费用2100元。
本案由我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平担任审判长并参与合议庭讨论,王院长对知识产权庭审理该案进行了指导并提出导向性意见。本案虽然案情并不复杂、案值也不大,但对显著性不强的服务类注册商标发展的保护及相应的市场侵权判定却有着不容忽视的意义,它不仅是知识产权审判的一次理念更新,更是商标私权保护范围与公众合理使用权平衡的新探索。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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