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约还款未索要收条 “手描版”复印件引纷争
法官提醒:还款需谨慎,及时要收据
王某按约归还他人借款后,未曾想到一年后对方竟凭原欠条的“手描版”复印件再次要求还款。2013年11月19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2年3月,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曹某借款5万元。应曹某要求,王某在曹某提供的材料纸上写下了一张欠条给曹某。同年6月,王某向曹某归还借款5万元,并收回欠条原件,但并未要求曹某出具收条。
然而,2013年10月,王某却被曹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借款5万元。庭审中,原告曹某向法庭出示了一张由被告王某出具的欠条。面对曹某的举证,王某显得非常气愤,当即从口袋中拿出另一张欠条,并称其已于2012年6月归还了借款,曹某也已将该欠条原件退回。经法庭核对,承办法官吴广华发现原、被告双方提供的两张欠款从笔迹到内容几乎完全一致,甚至所用连纸张都一样。
庭审结束后,吴法官又反复比对两份欠条,经过仔细地观察,他发现在阳光下从反面看原告提供的欠条,可以发现字迹旁有明显的凹凸痕迹,而被告提供的欠条中并未发现此痕迹。据此,吴法官断定原告提供的为“手描版”的假原件。
在吴法官训诫下,曹某承认了手描欠条原件的事实。原来,王某归还借款后,曹某无意中看到了王某当时书写借条所用的材料纸。由于王某书写时用力较大,因此,在剩下的纸张中仍可以清晰地看到王某书写欠条时所留下的痕迹。于是,利益熏心的曹某便昧着良心在上述痕迹中手描了一张欠条“原件”。
法官点评:本案中,原告曹某之所以敢通过起诉要求王某再次还款,主要是因为其通过王某书写欠条时留下的痕迹,手描了一份可以以假乱真的欠条。值得庆幸的是,承办法官及时发现了真相。否则,哪怕是通过笔迹鉴定也未必能将这两份欠条区分开来。那时,王某则极有可能因无法证明还款事实而吞下败诉的苦果。因此,承办法官提醒广大读者,在书写书写借条应谨慎,尽量使用自带的纸和笔,在还款时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出具收据,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