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经检验无一丝羊毛却标注“31.5%”
一消费者怒告乐天玛特
一消费者在海安乐天玛特超市购得某品牌男装,标注含“羊毛31.5%、羊绒8.5%”,经检验却无一丝羊毛成分,怒将超市告上法庭。3月14日,该案经海安县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庭后调解,被告乐天玛特及第三人某服饰公司自愿共同赔偿原告8000元,赔偿金额不仅包括“退一赔一”,而且包含了检测费和交通费。
2013年9月23日,原告林某在海安乐天玛特超市购买了四件男性T恤,共花去了1196元。衣服的吊牌上标明“羊毛31.5%、羊绒8.5%、莱赛尔纤维25%、纤维素纤维35%”,林某将衣服送到南通市纤维检验所检验。9月27日,该所检验报告显示结果为:腈纶69.6%、粘纤30.4%,纤维成分含量不符合GB/T22849-2009标准规定的明示要求。几天后,林某又到该专柜购买了单价为458元的西服四件,合计1832元。今年初,林某一纸诉状将乐天玛特告上法庭,要求乐天玛特双倍返还货款并承担检测费、交通费,合计1万余元。
乐天玛特接到诉状后,向法庭提交一份与服饰公司的合同,称其与该公司只存在租赁关系,涉案产品真正的销售和生产厂家是服饰公司,与超市无关。法庭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加服饰公司为第三人。
庭审中,乐天玛特辩称,对于原告林某在我处购买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不持异议,但产品系服饰公司生产,应由其承担责任。服饰公司则称,我公司并不否认极个别批次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但不能由此推定所有产品均存在问题。原告林某一次性购买同样型号的T恤和西装多件,不符合生活消费常态,同时其在检测知道产品质量问题后仍继续购买,属于知假买假,显然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退一还一”范畴。
庭后调解中,经承办法官释明法律后,建议将原告林某知晓检测结果后再购买西服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予以核减,双方当事人均表认可,自愿达成前述调解协议。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主体选择和知假买假能否获得加倍赔偿问题。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旧法35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本案中,经法官当场征求原告意见,原告林某表示,如果调解不成,选择乐天玛特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当然,以调解方式结案时,被告和第三人愿意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知假买假问题能否获得加倍赔偿,在理论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从本条规定内容看,我国消法侧重保护的是生活消费,而生活消费存在一个度的问题,打假公司和专业打假人员知假买假,在很多时候大量购买同一产品,明显超过了日常消费的程度。对知假买假应否保护,形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超过生活消费范围,不应支持加倍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从保持正常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出发,应当支持知假买假,通过惩罚性赔偿,重拳打击制假售假者,从而有效规范市场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本条所制定的规则,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受到消法惩罚性赔偿的保护。但是,对知假买假是否拓展到其他商品领域仍存争议,尚待法律和司法解释进一步具体规定。本案调解中,法院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核减了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部分的惩罚性赔偿请求,符合当事人自治原则,亦不与法律相冲突,该做法是妥当的。
值得一提的是,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将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由原来的“一倍”增加到“三倍”,大大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