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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开舞厅遭遇隔墙装潢 经营者能否向房东索赔?
  发布时间:2014-03-2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租房开舞厅遭遇隔墙装潢 经营者能否向房东索赔?
法官建议:春节后租房不能草率从事
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人按约将房屋用于经营。因出租人对未出租的其他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影响承租人的正常经营,承租人将出租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14年2月18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租赁合同纠纷落下帷幕,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活动中心的诉讼请求。
2009年3月23日,服装公司与严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服装公司将其厂区内的食堂租赁给严某用于经营,期限为两年,从2009年5月1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止。同年4月,严某成立了以经营舞厅业务为主的海安众享社区文体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活动中心)。严某作为活动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对该活动中心进行管理和经营。同年12月,严某按约缴纳了至2011年4月30日得租金及至2010年6月份的水电费用。
2010年7月,因生产需要,服装公司对厂区内的基础设施进行改造、装潢。改造过程中,为保证舞厅顾客的正常出入,服装公司在厂区西院墙(舞厅大门西侧)打开了一个约2.5米宽的缺口。此后,活动中心以舞厅生意受到严重影响为由,多次要求服装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均遭到服装公司拒绝。
2011年4月29日,租期期限届满,服装公司对上述缺口进行了封闭,并向严某发出迁让通知书。活动中心遂以服装公司长期的施工改造对其构成侵权为由,将服装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持续妨碍正常开展社区服务活动造成的服务费收益8万元。
庭审中,原告活动中心诉称,2009年5月至服装公司装潢前,舞厅的一直很生意还很好,但后来服装公司进行改造、装潢,将垃圾放在舞厅门口,施工车辆及搭建的脚手架导致顾客的汽车无法驶入舞厅停车场,舞厅的生意受到很大影响。从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其月平均服务收入为20966元,但从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4月29日,其月平均服务收入降至7472.8元,每月减少了13523.23元,因此,按十个月来算,其经济损失应为135232元,但其只主张8万元损失。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活动中心提供的前期收入依据系其单方制作,周某的证言无法证明服装公司的装潢行为除此之外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产生的具体损失,且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并未对出租人影响承租人经营的情形约定违约责任,因此,对活动中心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活动中心不服,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该案一审承办法官丁培培说,本案原告活动中心之所以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其一,导致经营收入减少的因素有很多,如经营者经营不善,市场环境等因素。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法院很难判定经营收入减少具体是由哪一种因素导致的;其二,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活动中心因出租人装修所遭受具体损失的数额也难以确定。在此,承办法官提醒广大读者,春节过后将迎来房屋租赁的高峰,由于房屋租赁不同与一般的物品租赁,所以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细化合同条款,对一些可能发生的、对双方权益影响较大的情形作出明确约定。如在合同中约定因装潢、修路等原因导致承租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责任承担及赔偿数额。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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