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分别赡养协议”惹的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从2014年3月份起,原告冯文随被告陈银生活,并由陈银负责冯文生活所需的粮、油……”2014年3月28日上午,海安县曲塘法庭对原告冯文诉被告陈银赡养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宣判。
家住曲塘镇顾庄村的冯老太有四儿两女,到了尽享天伦的年纪,冯老太却打起了官司,把二儿子陈银告上了法庭。今年春节,其他子女都相继来给母亲拜年,并支付了老人新的一年 的生活费。然而让老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离自己家最近的陈银却没有来看望自己。回想陈银2013年中秋节也没有给自己送中秋礼物,冯老太气冲冲地去找陈银理论,谁知陈银拿出一张“分别赡养协议”将冯老太堵了回来。无奈之下,老太太一纸诉状将陈银告上了法院。
接到传票的陈银觉得自己甚是冤枉,庭审过程中一直重复念叨着“我们签了分别赡养协议的,赡养母亲不是我的义务……”。原来,陈银与最小的妹妹陈六在媒人的撮合下,与王家姐弟相互娶嫁,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换亲”。2013年王家老母因病去世,陈银与陈六一家就商量双方父母都仅剩一位老人,陈银是招婿至王家的,则由陈银一家赡养岳父,陈六则赡养自己的母亲冯老太。2013年8月,双方签订的“分别赡养协议”。
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只能就赡养的方式、内容和标准进行约定,但不可以约定免除。遂作出了本文开头时的判决主文。
法官提醒:随着法治意识的增强,多子女家庭会就赡养老人问题签订赡养协议,以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方便快捷的“分别赡养协议”成为赡养父母双方均健在类型或类似本案“换亲”家庭的主要选择。然而由于被赡养人体质、经济收入的不同,往往会成为赡养纠纷的导火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更是进一步提出了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并详细规定了子女赡养老人应当包含医疗、护理、住房、承包田种植等多个方面。
俗话说,养儿防老,父母辛辛苦苦将我们养大,做儿女的千万不要伤了老人的心。孝敬老人是做小辈的义务与责任,更是为下一代树立好榜样,为社会传递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