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 音 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以案释法
77岁痴呆老汉溺死兄长 法院援用新法强制医疗
  发布时间:2014-11-1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77岁痴呆老汉溺死兄长 法院援用新法强制医疗

法官提醒:不构成犯罪并非任意放纵

江苏省海安县一痴呆老汉突暴蛮力,将自己的亲兄长溺死在小河里。10月8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决定依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吴光德实施强制医疗,这是当地法院处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家住海安县李堡镇的吴光德十几年前脑部患有肿瘤,经手术治疗已治愈。但近几年来,因手术后遗症,加之年逾七旬,脾气异常暴躁,经常没来由地与邻居、家人争吵,在家中经常打骂妻 子,曾被送到精神病医院治疗也未见好转。

今年3月底的一天早上,吴光德又到亲长兄家门口进行谩骂,继而发生争吵,吴光德在前面跑,其兄在后面追,二人至其家附近的一小河边,吴光德将其兄摁在河中,致其兄溺水死亡。

事发后,公安机关将吴光德列为杀人嫌疑犯,但发现其举止异常,迅速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经鉴定,吴光德罹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案发时处于发病状态,无刑事责任能力。按照旧的刑诉法规定,司法机关只要撤销该案,但按照新刑诉法规定不得对吴光德任意放纵。

随后公安机关将吴光德送至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期间,吴光德仍有对医护人员抓、打等暴力行为。吴光德未生育子女,其妻王氏也已七十多岁,其表示没有能力对吴光德进行约束、控制,要求司法机关对吴光德进行强制医疗。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吴光德实施杀人行为,已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但因其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尽管不负刑事责任,但吴光德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依照新刑诉法应对其强制医疗。遂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吴光德强制医疗。

法官点评:世界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对于精神病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但又基于主观因素不构成犯罪,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依程序进行强制医疗,2012年我国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对强制医疗予以明文规定。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根据上述规定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2.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3.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如果精神病人虽然实施了暴力行为,但其已经严重残疾,丧失了继续危害社会的能力,就没有必要实施强制医疗。从本案情况来看,被申请人吴光德作为精神病人,实施了暴力杀人行为,而其智疾肢不疾,且身体健康具有蛮力,很可能继续危害社会,符合强制医疗的三个条件,法院所作决定是妥当的。

法律规定强制医疗主要目的是保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精神病人不必要的意外侵害。由于强制医疗是限制公民人身权利和自由较为严厉的预防性措施,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方能进行,适用时必须特别谨慎,不得任意处置。海安法院依照刑诉法的规定,为其聘请辩护人,在开庭审理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体现了程序公开、公正的原则。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