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智法官巧破“以车抵款”迷案
中鹏公司因经济纠纷将嘉和公司告上法庭,嘉和公司却当庭出示一份中鹏公司前承包人的收据抗辩,一时案情扑朔迷离。10月8日,随着上诉期的届满,这起纠纷终于凭借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吴广华法官的司法智慧画上圆满句号。
2014年7月,因嘉和公司未按约给付货款,中鹏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给付货款10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2万元。
庭审中,嘉和公司辩称,双方已于2013年10月25日达成了以车抵款协议,结清了相关货款。为证明其主张,嘉和公司当庭出示了一份中鹏公司的制式收款收据及嘉和公司的费用报销审批单。该收据载明:“现收到嘉和公司苏F8893号房车一辆,用于抵算嘉和公司所欠混泥土款106万元”,收款人处有张女士签名和中鹏公司盖章,落款时间为2013年10月25日。张女士系中鹏公司前承包人。
在这突如其来的“袭击”下,中鹏公司的代理人显得非常气愤,怒斥道:2013年9月份,中鹏公司就与张女士发生了承包纠纷并已经终止了承包关系,张女士行为不能代表中鹏公司,中鹏公司不知道也未收到过上述房车。
顿时,双方“剑拔弩张”,案情也变得扑朔迷离。
面对“铁证”,承办法官吴广华没有匆忙下结论。凭着多年的审判经验,他意识到案情远非如此简单。
第一次庭审后,吴广华重新梳理了整个案件。从收据的形式上看,收据上加盖了中鹏公司印章,足以代表中鹏公司对“以车抵款”行为的确认,可为何中鹏公司又显得对此毫不知情呢?“必有蹊跷!”吴广华推测道。
为揭开谜底,根据中鹏公司提供的线索,吴广华调阅了中鹏公司与张女士承包纠纷的档案,并询问相关法官,摸清了中鹏公司印章的变迁情况。原来,中鹏公司与原承包经营人张女士发生矛盾后,中鹏公司就不再使用原印章,而案涉收据中加盖的印章正是张女士承包期间所使用的原印章。通过实地调查,吴广华还进一步发现,嘉和公司并未将车辆交付给中鹏公司。
初步排除疑点后,吴广华要求嘉和公司将会计记账薄带至法院。认真翻阅记账薄后,吴广华看似“随意地”释明道:嘉和公司若以车抵算货款,则其应履行相关手续,并同时制作相应的会计分录,进行账簿记载,但嘉和公司只出具了费用报销审批单,且跨会计核算年度时间较长没有装订到会计凭证内,这与公司的正常记账要求不符。听到如此专业的解答,嘉和公司人员愣了半天后才问道:“法官怎么知道这些?”
第二次开庭时,尽管未对“以车抵款”收据的真实性作鉴定,但学会计出身的吴广华依据查明情况直接推翻该收据的效力后,嘉和公司却保持了沉默。法院当庭判决嘉和公司向中鹏公司支付货款106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