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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014年4月29日3版:海安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
  发布时间:2014-12-16 09:25:52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 江苏省如东县某公司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将工业垃圾(硅胶废物)倾倒在黄海海堤上。日前,海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环境污染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公司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张某等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公司从事燃料油的提炼以及销售业务,生产中产生含有甲苯、乙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硅胶废物。该公司实际经营者吕某明知该废物对环境有危害,而于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指使张某、缪某等3名工人将3.56吨硅胶废物运出厂区,随意倾倒在偏僻的黄海海堤上的草丛里。

吕某等人自以为瞒天过海,随后不久被海堤边的巡逻人员发现,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检测分析,硅胶废物中的甲苯、乙苯、二甲苯浓度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应属于有毒物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吕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缪某等三人系从事上述倾倒、处置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由于硅胶废物被及时发现,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因此对四名被告人均适用缓刑。

宣判后,被告单位和四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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