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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2012年11月1日C02版:发包工程雇员摔死屋主难逃“埋单”
  发布时间:2014-12-16 09:23:33 打印 字号: | |

明知他人无施工资质,仍将房屋承包给其装潢,承揽人组织他们施工,雇员却失足身亡。10月24日,江苏省海安法院曲塘法庭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处被告李某、赵某分别赔偿原告18万元和9万元。

  赵某因房屋装潢需要,找到长期从事木工工作的李某。两人口头协商,赵某将家中装潢工作全部交由李某承做,但对于安全责任没有做出任何约定。其后,李某组织陈某等三人到赵某家中进行装潢,李某按每人每日一百元的标准给三人结算工资。2012年05月17日,陈某因施工需要登高作业,但现场没有专用脚手架,李某也不在施工现场,陈某遂将黄某家的竹梯作为临时脚手架使用。施工作业过程中,陈某不慎从梯上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的突然离世给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带来了无限的悲伤,李某、赵某的相互推诿责任如一把尖刀再次插入陈某亲属的心头。无奈之下,陈某的父母亲、配偶以及子女将李某、赵某二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42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亲属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372550.49元,酌定李某、赵某、陈某对本起事故各负25%、50%、25%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评论:本案中,两被告未签订书面协议,但赵某将房屋交由李某装潢,具体如何操作由李某负责,并将装潢成果交赵某,由此,可以确认两被告系承揽关系。李某在接到赵某装潢工作后,组织陈某等人装潢,陈某在李某指示的时间、地点工作,并由其发放固定日工资,陈某与李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陈某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死亡,雇主李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陈某作为长期从事木匠工程的成年人在从事高空作业时未注意自身安全,应依法减轻李某的民事责任。赵某明知李某无施工资质、不具备安全条件,仍将房屋交由其装潢。赵某应当在过失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本案中的李某承担责任是毫无争议的,但作为定做人的赵某却为何也要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某将其房屋交由无施工资质的李某装潢,在选任承揽人上有过失,因此,对陈某的死亡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在此,需要提醒广大群众的是,在将自家房屋交由他人装修或者实施其他承包工程时,千万要注意审查承包者的施工资质,不要因承包者的无资质而使自己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当中。

文章作者:刘昌海 刘晶晶 徐福鑫

编辑:陆海龙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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