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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1月10日5版:“大胆”陪审 勇于献策
  发布时间:2015-01-23 08:47:51 打印 字号: | |
社会上有一种说法,人民陪审员都是陪而不审。我从南通市海安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岗位上退下来后,被海安法院选聘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的经历让我改变了这种观念。
吕某等4人将有害的废硅胶倾倒于黄海海堤的草丛中,违反国家处置有毒物质的规定。海安法院受理此案后,我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了案件审理。庭前会议时,我提出犯罪危害的大小不能仅看卷宗,必须眼见为实。担任审判长的行政庭庭长徐爱贤听取了我的意见,组织合议庭成员、听审员、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一同前往实地调查。
庭审中,吕某等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普遍较好。庭后合议时我认为,吕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而被告人缪某、董某、张某系打工仔,受指使实施不当行为,他们家中有老有小,若判实刑可能造成家庭不安定,况且他们已认识到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我建议适当加大罚金,适用缓刑。最终合议庭采纳了我的意见,还将意见原原本本写进了判决书。这次参审经历,让我加深了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认识,建言献策更加积极。
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对判决提供意见,而且在矛盾的化解中有时能起到法官无法取代的作用。一些言语由法官表达出来,当事人很可能怀疑存在偏向,而由陪审员劝导后,当事人往往更易于接受。
田某将儿子送至于某处学徒,按照当地习惯,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某日,田某儿子骑车外出时跌倒死亡。田某申请县人社局确认工伤,人社局认为死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后田某将县人社局告上法庭,并申请追加于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我参与审理时,认真倾听了各方意见。合议时,我认为不能机械适用法律,建言组织一次调解。合议庭采纳了我的意见,委托我先行做好疏导工作。
我以一个人民陪审员和年长者的身份,从法理和情理角度,向双方直言利弊,探讨处理方案。田某和于某分歧逐渐缩小。在此基础上,合议庭召集田某和于某集中进行调解,达成协议,案件圆满解决。
参加陪审工作以来,我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上百件。长期的陪审工作让我认识到,人民陪审员要富有正义感,要结合当地民俗习惯和日常社会经验,就案件事实和处理方向大胆发表意见。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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