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吴达华,是海安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有幸被选为陪审员代表到审委会“直谏”,对于陪审此次案件,如同身临其境,不禁有感而发。
杨某分包了某建设公司的部分工程,其后丁某垫资与杨某共同合伙施工。丁某垫资所购模板一直用于工程建设。数月后,丁某与杨某发生矛盾,经协商丁某退出合伙施工。约定杨某2017年7月19日前向丁某退还合伙费用50余万元。2014年4月,丁某将杨某和建设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认为建设公司也应对丁某的债务承担责任。
该案审理时,不仅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还邀请我在内的五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听审组,全程旁听案件庭审并就案件事实和判决走势发表集体书面意见。庭后,旁听庭审的人民陪审员一致认为,丁某垫资所购模板还在建设公司的工地上使用,建设公司作为大老板,人家买的东西还在你手上使用,建设公司当然要承担责任。
海安法院院长王平闻悉听审组意见后,当即决定邀请听审组代表到审委会直陈意见。我有幸被选为陪审员代表到审委会“直谏”。我来到审判委员会时,全体委员都在等待我的到来。王平院长一边热情招呼我坐下,一边开门见山地说道:“你们陪审员的意见,我们很重视。你们虽然不像法官那样熟悉法律,但你们对案件有着自己最朴素的认识。我们需要你们的意见,不要怕错,大胆讲。”在王院长的鼓励下,我毫无保留地说出了人民陪审员的集体意见。陈述过程中,审委会委员们都全神贯注地听完了我的意见。
听完我的陈述,审委会展开认真讨论。王院长总结审委会意见时,语气温和地对我说道:“老吴,这个案件看似十分简单,但却包含两层法律关系,你们不能只看表面现象。”王院长一针见血地指出问题实质:“法律上强调债务关系的相对性,建设公司与杨某、丁某为工程分包关系,而杨某与丁某则是合伙关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合伙内部债务只能向合伙关系的相对人主张权利。尽管相关模板仍在建设公司工地上使用,但丁某垫资购买模板发生于其与杨某合伙过程中,丁某与杨某散伙时,已就模板垫资约定了相应债权债务量化方案,所转化债务应认定为合伙产生的债务,丁某不能越过合伙关系主张债权。况且,丁某诉讼主张的也是散伙协议中所确定的债权,而不是模板本身。因而,丁某直接向建设公司主张权利,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杨某与丁某之间约定的付款期限未到,丁某提前向杨某主张权利,难以得到法律支持。”听完王院长的解释,我豁然开朗。
当天下午,我组织旁听人民陪审员进行复评。阐明审委会意见后,大家感同身受,一致同意审委会决定。
虽然“直谏”意见未被审委会采纳,但海安法院如此重视人民陪审员意见,还是让我们倍受鼓舞。大家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听审活动中一定大胆发言,绝不光陪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