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保管护照、病历被法院认定乘人之危
出国打工却被老板打伤,为早日回国治疗,无奈签下放弃索赔协议,回国后能否反悔索赔?2015年1月29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了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判决老板陈某赔偿雇员姜某各项损失共计27897.33元。2013年4月,姜某应同乡陈某的雇请,随陈某一起赴俄罗斯打工。到达俄罗斯后,姜某的护照一直由老板陈某保管。同年6月中旬,姜某与陈某因工作事宜产生矛盾,陈某强行将在床上休息的姜某拽起,并殴打其脸部,致姜某受伤。因姜某伤势比较严重,陈某在俄方要求下将其送至医院检查,但相关就诊资料均由陈某保管。次月,姜某回国,并立即前往当地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000余元。因陈某拒绝赔偿,姜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0497.75元。
庭审中,陈某辩称,姜某回国前已经承诺放弃索赔权利,法院不应支持姜某的诉讼请求。为此,陈某提供了一份姜某与其在俄罗斯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中,姜某同意受伤与陈某没有关系。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姜某在俄罗斯期间与陈某签订协议,承诺受伤与陈某没有关系,但姜某护照由陈某保管,在境外的特定环境下人身受到一定的限制,且病历资料亦由陈某控制,姜某作为非医务人员对自身伤情难以较准确估计。故可推定陈某的行为构成乘人之危,违反法律和道德之诚信准则,不应采信其法律效力。遂综合案情,作出前述判决。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受害人可拒绝承认乘人之危所签协议
连线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七十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从本案情况看,陈某在姜某人身自由受一定限制的情况下,利用姜某回国治疗的急迫需要,迫使姜某违背本意与其签订了承诺放弃相关权利的协议。陈某的这一行为应认定为乘人之危。
根据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唐小红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将乘人之危的合同行为的效力定性进行了调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无效行为变更为可变更、可撤销行为。本案中,姜某回国治疗后,直接起诉陈某要求赔偿的行为表明,其否认在俄罗斯签订的案涉协议,并要求撤销该协议。从节约司法资源和减轻当事人诉累的角度出发,并本着公平正义原则,法院直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