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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托“阳光扶贫”,组织非法传销
  发布时间:2015-02-16 10:36:00 打印 字号: | |
春节期间警惕传销抬头
打着“阳光扶贫工程”的幌子,发展吸收数百名海安籍人员前往四川参与传销活动。2月10日上午,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这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告人顾荣华、陆某、庄某、印某、杨某、董某、周某分别获刑3年至1年,并处罚金10万元至2万元。
所谓的“阳光扶贫工程”,其实就是组织者假借公益之名,曲解国家方针政策、虚构、夸大事实,谎称有雄厚的民间实业支持,许诺高额的回报。实际上,该组织并无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仅靠成员购买一定数额的份额运营。当组织成员购买的份额和发展下线达到一定数量时,可成为组织中的“高业”,每月可获得一笔数目可观的分红,所谓的“高额回报”只是通过发展下线,将下线投入的资金层层瓜分,级别越高,获利越多。
现年51岁的顾荣华原系如皋市一名出国务工人员,2011年开春时节,一次偶然的机会,在朋友的介绍下,他接触到“阳光扶贫工程”,在朋友的宣传鼓动下,顾荣华萌生了投资“阳光扶贫工程”快速致富的念头,陆续将自己的积蓄投入到 “阳光扶贫工程”中来,他本人也成为了该组织的会员。其后,顾荣华放弃了出国打工的念头,一心投入到“阳光扶贫工程”中来。在他的召集下,被告人陆某、庄某、印某、杨某、董某、周某先后加入组织,并在组织中先后担任“家长”、“小经理”、“大经理”、“网络经理”或者“网络代表”等职务,并主要负责组织各自的下线学习传销业务、收取申购份额的费用、安抚人员情绪、研究发展对策等工作。
2011年至2012年间,本案7名被告人积极利用春节等回家探亲的机会,发展数百名海安籍人员前往四川开展传销活动。顾荣华因为“业绩”显著,下线成员众多,于2012年5月独立出来,继续以原有模式进行运转,并选派被告人陆某、庄某、印某、董某担任“蹲点高业”继续从事相关管理工作;组织被告人陆某、庄某、印某、董某参与传销活动的后续安抚工作。
2013年6月,多名海安籍成员发觉被骗,要求印某等人退还投资钱款未果而报警。经公安机关侦查,一个披着公益外衣的传销组织终于浮出水面。2013年7月,顾荣华、陆某、董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余被告人也相继落网。归案后,七名被告人均对组织传销活动的行为供认不讳。
截至案发,顾荣华发展下线20层283人;陆某发展下线19层242人;庄某发展下线17层133人;印某发展下线14层102人;杨某发展下线16层108人。
经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确认了七名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春节将至,各地都迎来了外出经商、务工人员的返乡高峰,而这也让传销分子有了可趁之机。由于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传销组织大肆宣传短期致富、一夜暴富的理财方式,更有甚者,以国家方针政策为外衣,虚构、夸大事实,具有极大的鼓动性。希望每一位公民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所谓快速致富的投资宣传,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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