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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发现商机,男子开设赌场获刑
  发布时间:2015-02-16 10:36:00 打印 字号: | |
男子伙同赌友向境外赌博公司购买代理账号,在海安县境内多地组织他人参赌。近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现年27岁的被告人陈枳江大学毕业后自主创业,一心想做出一番事业,但正值事业蒸蒸日上的时候,陈枳江结实了一群赌友,染上了赌博的恶习。2013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枳江在朋友储皓家中参与网络赌博时,发现其中有利可图,遂与储皓等人商议,由储皓向境外赌博公司购买代理账号,并在代理账号名下分设数个会员账号,陈枳江等人则负责管理会员账号并组织他人前来参加赌博,境外赌博公司按照“洗码量”(即参赌数额)的0.8%分给陈枳江等人“洗码费”。
2013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陈枳江等人先后组织数十人人多次在海安县城东镇、墩头镇等地,利用网络直播连线境外赌场进行赌博。短短两个月,上述赌博会员账号累计产生“洗码量”七千万分(1分折合人民币1元),陈枳江等人共计获利人民币52万元,被告人陈枳江亦分得5万元的好处。
2013年6月25日,海安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陈枳江涉嫌开设赌场,遂于2013年8月29日对被告人陈枳江进行网上追逃,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陈枳江主动至海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枳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主动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法庭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枳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涉案被告人均另案处理,都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法官点评:与传统赌博相比,网络赌博借助互联网,具有极强的诱导性和隐蔽性强,并运用电子支付的投注方式,给司法机关的查处带来难度。本起案件中,被告人陈枳江伙同他人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短短两个月,参赌人数之多,涉案数额之大,足以看出网络赌博的社会危害性。陈枳江作为一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无可厚非,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结实损友,牟取不义之财,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令人惋惜。希望每一位网名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要提高警惕,抵制不良诱惑,更不能参与犯罪活动。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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