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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网 2015-3-11:法官生活常识揭穿“非诚”诉讼
  发布时间:2015-03-16 09:30:00 打印 字号: | |
“邢法官,太谢谢你了,如果不是你火眼金睛,我真的要被恶人栽害。”3月10日,农民沈某一边紧紧握住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开发区法庭邢毅法官的手,一边送上书写“火眼金睛 人民卫士”的锦旗。众人见状,围拢过来询问缘由,一起非诚诉讼浮出水面。
  沈某夫妇为人诚实,从未打过官司。2015年春节前的腊月初十,沈某突然收到法院送来的传票、诉状和一大堆证据复印件,通知其节后正月十二到法院开庭。沈某夫妇一下子傻了眼,感觉莫名其妙,他们印象中不欠原告仲某分文,怎么还惹来了官司呢?
  沈某将法院送来的证据复印件慢慢细数了一下,发现欠条达141张,最早的书写于2004年,最晚的2011年,累计金额40余万元。沈某头一下子就大了,慢慢回忆起与仲某经济交往的往事。
  2004年起,沈家开始养鸡。由于资金不足,沈某向出售鸡饲料的仲某赊欠部分鸡料,每次都向仲某打出欠条,待鸡出售后及时与仲某结清。然而,每当沈某与仲某结算欠款时,仲某都称欠条忘在家中,回去后会及时将欠条撕毁,让沈某放一百个心。考虑到双方系乡邻,交往时间又长,沈某没有设防,只要求仲某在自己所携带的记事本上签了个字。仲某随意一写,沈某就带回家了。2011年后,沈家改行养猪,与仲某不再发生鸡饲料交易。想不到那些已结算的欠条,如今成了打官司的证据。
  沈某夫妇向其他仲某往昔客户咨询时,他们也说出了雷同的情况。那些客户说,仲某也曾拿已结算过的欠条找过他们。沈某夫妇听说情况后,心里更加着急。面对40余万元的巨额官司,一家人极度悲哀,竟然气得哭了一夜。
  打官司靠证据,口说无凭难解脱。沈某夫妇于是翻箱倒柜,找遍家中所有角落,寻找那个记事本。三年前,沈家翻建了新房,许多旧物已经丢弃或出售,沈某夫妇对找到那个记事本也不抱很大希望。沈妻春节期间将自己的主要精力投入到搜寻记事本上。经过十多天搜索,细心的沈妻终于从屋后的杂物堆中找到了那个期盼已久的记事本。记事本上有几十笔仲某收取饲料款后的签字,但仲某没有签全名,仅写了其姓名的最后一个字“云”,而且字很小。沈某夫妇感到庆幸的同时,又担心岁月流逝,签名能否鉴别成为难题。
  正月十二,原告仲某和被告沈某按时到达法院开庭。承办法官邢毅庭前向仲某展开释明。他明确指出:“本案欠条141张,最早的跨越10年。从日常生活常识而言,小本生意欠账数次可以,愿意连续赊欠几十次甚至一百多次,且金额达40多万元,有违正常经营习惯,法院认定事实不能脱离生活常识。如认定为恶意诉讼,要依法追究责任。”随后,邢毅法官又及时出示了沈某夫妇提供的记事本。听了邢法官的分析,又看了记事本,仲某一下子慌了神,乱了阵脚。仲某拉着代理律师到一旁商量了一会儿,主动表示不要开庭,他自愿撤诉。
  事后,沈某代理律师分析:仲某曾用类似方法尝到甜头,妄想在沈某夫妇身上故伎重演,吃到更大的甜头。想不到法官火眼金睛,用生活常识一语揭穿了仲某诡计。偷鸡不成蚀把米,仲某不仅没打赢官司,还白白损失了数额不菲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打赢了官司,20多天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沈某夫妇对邢毅法官不甚感激,请人精心制作锦旗送到法庭,于是发生了前文的一幕。
  评析:本案可以借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的一句话加以分析,“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其实,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同样:大道至简,判断案件事实不可脱离生活常识。绝大多数法律规则来源于日常生活,是最低标准的道德,法律事实的认定离不开生活常识。通常情况下,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当对待证事实加以举证,但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无须举证。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该规定表明:对于社会公理、自然定理和生活常识所能直接推断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
  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分析,买方拖欠卖方数次货款比较正常,但在长达八年时间里,连续累欠数十次乃至上百次,卖方仍自愿赊欠的情况难以出现,特别是卖方距最远的欠条跨越十年以上才起诉,显然违背生活常识。本案被告沈某以生活常识抗辩原告仲某主张的事实后,发生举证证明责任倒置,仲某应举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沈某抗辩,才能赢得诉讼。现原告仲某未能举出相反证据,其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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