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法院刑庭近期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刘某有两次盗窃前科。2014年10月15日、2015年1月9日,其又盗窃作案两起,窃得电动自行车各自行车一辆。自行车失主报警后,公安机关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录像锁定刘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刘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自行车的事实,另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盗窃电动自行车的事实。经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自行车价值330元,电动自行车价值2247元。公安机关依法立刑事案件予以侦查并移送起诉。因刘某无钱交纳保证金,遂被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期间,刘某声称与自家兄弟发生矛盾,于是赌气离家出走,但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民警发现刘某擅自离开家中后,立即对其住所地以及周边地区进行排查,寻找刘某的踪迹,未果。2015年2月13日,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发现一人醉倒于路边,公安机关处警后发现该醉汉正是失踪的刘某,遂将其抓获归案。
本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盗窃罪,虽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但由于其违反监视居住的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监视居住的处所,依法不能构成自首;考虑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另因其有同种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最终,刘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