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华信公司签订商品房定购单并缴纳定金后,华信公司未按约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致使李某购房失败。四年后,李某将华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偿房价上涨损失。2015年3月5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8月16日,李某与华信公司签订商品房定购单三份,约定李某向华信公司订购商品房三套。定购单分别载明了房屋的房号、单价、面积、总价等。同日,李某向华信公司缴纳了三套商品房的定金各20000元,合计60000元。双方还约定,如李某在接到签约通知后一周内未能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则定金不予退还,如华信公司在约定的签约期限内将上述房屋另售第三方,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2010年3月4日,华信公司向李某邮寄送达了签约通知。3月10日,李某前往华信公司商谈签约。商谈中,李某要求先看合同后缴首付款,而华信公司以合同系统一的格式合同为由,要求李某先缴房款后看合同。双方为此产生分歧,致使商品房预售合同未能签订。
2010年5月12日,华信公司向李某发出解除合同告知书,并告知李某定金不予退还。此后,李某要求华信公司继续履行签约义务未果。
2014年3月,李某将华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12万元,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725323.5元。为支持其主张,李某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网络页面截图”,证明2012年下半年海安同类地区楼盘的销售均价为6800元每平方米。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华信公司要求李某先付首付款再看合同明显违背了合同法的平等原则。双方签订定购单时约定的定金为立约定金,华信公司收取定金后违约,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另外,关于李某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因李某在华信公司违约后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和扩大,故其无权要求华信公司赔偿自2012年5月12日之后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遂判决华信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同时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守约方具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连线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据该案一审承办法官贲华介绍,根据该规定,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即守约方,不能无动于衷,而应当积极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守约方无权要求对方赔偿扩大的损失部分。本案中,双方于2010年3月10日协商签订合同未成时,华信公司的违约行为已实际发生。华信公司在2010年5月12日向李某发函明确表示不再履行签约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李某知道华信公司违约后,完全可以采取措施(如及时要求华信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用于重新购买房屋或者其他投资)防止损失的发生和扩大,但其却直至2014年3月方诉至法院要求华信公司赔偿相关损失。因此,对2010年5月12日后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李某无权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