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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替代亲情 谁知闯下了大祸
  发布时间:2015-03-17 10:36:00 打印 字号: | |
宠物狗挣脱锁链,趁夜色钻进同村一家鸡舍内,咬死、踩死近九百只蛋鸡,养鸡户损失惨重。近日,随着海安法院一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闹剧”终于画上句号,宠物狗主人张某被判赔偿养鸡户王某各项损失37928.8元。
2014年11月22日早上,家住海安县海安镇孙庄村的养鸡户王某去自家的蛋鸡棚舍照料。打开门一看,王某吓傻了,里面一片狼藉,到处是死鸡,还有不少鸡咕咕直叫,扑着翅膀乱飞。王某走进去查看,发现有两只白色萨摩犬。王某顿觉不妙,赶紧退出来,拨打了110。派出所民警到场后,请专业人士将两只狗控制住。经过多方查找,民警终于找到了狗主人,同村的张某。原来,现年74岁的张某独居在家,子女怕老人孤单,买了两只萨摩犬陪伴他,平时一只狗散养,一只狗拴狗链。哪知一个不留神,两只狗趁夜色跑出来,闯下大祸。
民警当场进行了清点,两只狗共咬死、踩死近九百只蛋鸡,经称重合计2659.2斤。现场清理结束后,王某将死亡鸡拉走处理。经过调解,双方就赔偿事宜一直未能达成一致,王某遂向海安县法院曲塘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经海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死亡蛋鸡直接经济损失达37228.8元。庭审中,被告张某辩称,他也不知道狗是什么时候到鸡窝里的,且原告作为养鸡专业户,对鸡也有管理业务。
海安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对其所饲养的狗未尽管理义务,致使狗挣脱锁链窜至王某的鸡窝,导致其所饲养的鸡大量死亡,作为狗的饲养人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张某辩称王某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存在过错,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此不予采信。遂依据相关法律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张某对其饲养的两只萨摩犬没有妥善管理,使其挣脱锁链窜至王某的鸡窝,咬死、踩死近九百只鸡,给王某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张某辩称王某作为养鸡专业户,并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也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张某在庭审中对于自己的说法并没有提供有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法院没有采纳其意见,并无不当。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两只萨摩犬本是子女买来陪伴父亲的,谁知闯下了如此大祸,反倒给老人的晚年生活“添了堵”。作为子女,工作再忙,也应当时常回家探望父母,尽尽孝心,不能用宠物狗替代了亲情!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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