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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款之争
  发布时间:2015-03-27 10:36:00 打印 字号: | |
远远地就看见法院第十一审判庭门外过道里有人在嚷嚷,一个中年妇女指着坐在椅子上的中年男子大声说:“当初是你们老板主动提出来的,现在又赖,你们生意怎么做法的!”
中年男子“唰”地站起来:“哪个不地道?我们从来就不曾这样说过,赖什么?请你不要加‘帽子’!”
......
争吵的双方,中年妇女叫周某某;壮汉是某房产公司经理,今天,他们分别收到法院民一庭开庭传票,早早来到法院,已在庭外等候多时了。因为购买商品房的遗留问题,双方话不投机,才高声吵了起来。
庭审开始了,随着法庭调查的深入,案情进一步明朗: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某房产公司于2009年9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某镇人民中路8号1-4商业栋4-103号商业用房一套,总价181800元。合同约定,被告某房产公司必须在2010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周某某交付房屋。同时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1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价万分之六的违约金。
原告从签约当天起,先后分三次向被告交付购房款18万元整,于2012年9月22日从被告手上领到了房屋钥匙。此时,原告还差被告1800元的房款。但原告坚称,这个1800元的尾款不交,是得到被告公司老板免除优待的,但被告代理人当场予以否认。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1800元的购房尾款,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原告首先发言,她涨红了脸说:“这1800块的尾款是当初你们公司冯老板亲口答应的,现在不承认,你们说话还算不算数?”
“你说冯老板答应过你的有证据吗?”被告反问道,实际上是不承认原告的说辞。
“可以叫你们冯老板来,当面对质!”
“不曾说就是不曾说吧,对什么质!”
原告激动起来,提高嗓门:“不曾说,你叫他来,当大家的面都对天赌个咒,我瞎说,我跑路被汽车撞死了,他如果说过这个话的怎么办?”
“不怎么办,我不同你谈这个迷信,请你不要在法庭上来这一套!”被告不理原告。
“我大钱都交了,还差这1800块?就算我没有证据,那你们公司为什么一直都没有向我追要这个尾款?再说,我还差你们的钱,你们就这么服气把房子的钥匙给了我?”
被告当即拿出带来的“会计账册”,指着周某某的分户页欠款栏的“1800”字样给众人看:“白纸黑字,这字不是我现在写的吧。随你怎么说,你还差我们1800元是铁的事实,你房款没有交全,我们就不给你房!”
......
原被告双方你来我往,针锋相对,表面是在尾款问题上较量,骨子里是在争谁违了约,所以双方都不含糊,都卯足了劲,想利用这个尾款把对方扳倒。
原告出招凌厉,先用“大钱交得起,小钱不在话下”暗示她这1800元不交是有原因的;又用“被告从来没有向她追要过尾款”,说明被告公司老板事前曾承诺过;再用商品房买卖市场拿到房屋钥匙等同于不欠商家房款的“潜规则”,反证被告公司对其购房尾款免除的默认,这些都为被告逾期交房找“理论支撑”,用意是说被告逾期交房,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也不示弱,大有“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台”的架势。不管原告怎么伶牙俐齿,就坚守两条,一是说原告说的没有证据,其公司老板没有答应过免除这1800元尾款;二是说原告还差1800元的尾款事实存在,说明原告房款还没有交全,被告没有义务交房。目的是说自己没有逾期交房,不存在违约,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原告坚持说被告逾期交房近三年,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必须按约履行赔偿责任;被告方则反唇相讥,就是抱定青山不回头。
为营造和谐的法庭氛围,审判长与左右低声商量后提出建议,希望双方都心平气和地坐下来,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建议得到了原被告双方的接受,于是,合议庭成员会同公众参审人员,分头做起了原被告的工作。经过共同努力,终于使双方在逾期交房经济补偿问题上,找到了都能接受的平衡点,以被告房产公司贴补原告周某某35000元的结果,为本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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