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为健全廉政监察员工作规范,保障廉政监察员充分行使职权,切实强化内部监督,确保法院公正廉洁司法,依照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廉政监察员的选任条件
1、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坚定,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2、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审判执行业务。
3、辩别是非能力强。
4、原则性强,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
第二条 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职责
1、分析研究各支部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组织落实各项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2、了解掌握各支部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为所在部门工作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
3、及时发现所在支部部门存在的纪律作风问题,向本院监察部门报告所在部门发生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开展谈话提醒、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工作。
4、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对本部门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协助本院纪检组、监察室调查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和参与审理工作。
6、每季度填写报表报法院监察室,报告履行职责及所在支部和部门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情况;每半年参加法院召开的廉政监督员座谈会,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建议或者意见,并就本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述职。
7、协助法院组织的执法监察及督察工作和本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第三条 廉政监察员的主要监察方式
1、出席本支部所在各部门召开的庭(局)务会等会议。
2、查阅有关文件、案件卷宗及其他资料。
3、对有关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4、听取有关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反映,了解有关情况。
5、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本院监察部门同意,要求本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6、直接向分管院长、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所在支部部门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违法违纪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
7、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四条 廉政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1、对法院履行审判职能、处理案件情况予以监督,可以参加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必要时可以列席听取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
2、对群众关注、社会影响较大、反映强烈的案件,可以对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及有关当事人、证人等进行询问、走访,发现有执法不严、裁判不公问题可直接向法院院长提出意见或建议。
3、应邀参加法院组织的执法执纪大检查工作和有关重大活动及会议。
4、对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关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吃拿卡要报、乱收费、接受赞助、打骂当事人及对群众耍特权等不廉洁、不文明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直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要求处理。
5、发现法院对违法违纪人员惩处不当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
6、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自觉执行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
7、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审判组织和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办案,不得违法干预法院的正常执法活动。
第五条 廉政监察员的管理
1、廉政监察员的兼职工作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领导和组织管理。
2、廉政监察员任期三年,期满可续任,任期内发生人员调整变动,自动解聘并及时按程序补聘。
3、每年进行一次业务培训。
4、每半年召开一次廉政监察员会议,听取相关意见与建议,进行工作经验交流。
第六条 廉政监察员的考核
1、廉政监察员列入中层干部予以奖惩,年底由院政治处和监察室负责考核。
2、对于不履行职责导致所在部门发生严重违纪犯罪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3、廉政监察员的履职业绩,与岗位目标考核、评先评优、职务和职级晋升挂钩。
第七条 本规定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本院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