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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行驶证骗领ETC 偷逃高速通行费触刑法
  发布时间:2015-06-16 10:36:00 打印 字号: | |
伪造行驶证骗领ETC 偷逃高速通行费触刑法

本应领取高等级的ETC卡,却耍小聪明骗领低等级ETC卡,逃避高速公路收费,想不到这也构成犯罪。6月19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这起ETC卡引发的诈骗案。被告人王进(化名)、李文(化名)夫妇因态度较好,补缴逃费,均被判处缓刑,并分别被处罚金10000元、8000元。
ETC卡是一种高速公路电子收费卡,交费领取该卡后,可避免行驶途中人工缴费,加速通关速度。但该卡根据汽车载客核定人数有等级之分,收费标准不同。其中,核定载客人数为8-19人的,办理2型号ETC卡;核定载客人数为20人以上的,办理客3型ETC卡,客3型收费基准高于客2型,具体视各路段情况而定。
2012年4月,王进、李文夫妻二人购得一辆大型普客出租给他人使用,核定载客数为25人。按照购买ETC卡的规则,应购买3型卡。为了少缴高速公路通行费,在同行中更具竞争力,王进伪造了一本核定载客19人的行驶证,并授意妻子李文持该行驶证至启扬高速海安南收费站,办理ETC卡。2014年4月,李文成功为该车办理了2型ETC卡,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间,王、李二人将该车租赁给他人使用,先后以上述ETC卡自动缴费440余次,偷逃通行费合计14000余元。
2014年12月,海安南收费站经排查发现该车实际核载人数为25人,本应领取3型ETC卡,现在却骗领2型ETC卡,存在“大车小标”偷逃通行费的情况。收费站遂多次电话告知王、李二人补缴偷逃的费用,但二人对此置之不理,拒绝补缴偷逃费用。2015年1月,收费站无奈之下报警,控告王、李二人构成诈骗。公安机关依法将其二人传唤到案。面对确凿证据,二人无从抵赖,对偷逃通行费的事实供认不讳。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进、李文夫妇通过“大车小标”行为,骗取高速公路通行费,依法构成诈骗罪,但二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数额较低,及时补缴偷逃费用,又预缴罚金,可依法判处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财产性利益可构成诈骗对象】
连线本案法官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财产性利益能否构成诈骗罪客体问题。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物,公私财物既可以是有形财物,也可以是无形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近年来,根据现实变化情况,司法实践中,将诈骗犯罪对象作了扩张性解释,财产性利益列入诈骗犯罪对象。因为财产性利益通常可以用具体数额的财物计算,与传统的公私财物并无本质区别。故而诈骗的对象作广义理解比较恰当,也符合法律平等原则。行为人对社会做类似的危害,就应承担类似的法律制裁,否则有失公平正义原则。
本案被告人王进、李文夫妇并非依靠诈骗手段直接获取公私财物,而是通过骗领低等级ETC卡,间接获取高速公路同行利益,该行为可转换成币值计算。故而,法院认定王进、李文夫妇构成诈骗罪,并无不当。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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