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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辱“骗子”求删骂帖未果 能否状告网络公司侵权
  发布时间:2015-08-24 10:36:00 打印 字号: | |
法院认为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论坛上被人称为“骗子”,多次联系要求删帖却未被理睬。网络公司是否收到删帖通知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被侵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已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关侵权行为的存在的情况下,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明显不妥,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8月24日,随着十五天上诉期的过去,这起网络名誉侵权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论坛发现侵权帖子

2013年4月对于小王来说是一个不平常的月份。这段时间以来,他每天都接到很多亲友关心其近况的电话,并告知很多网站和论坛上都登载着其涉嫌诈骗已被拘留的消息。小王很是疑惑,打开朋友发来的网站链接一看,一则关于自己假冒他人名义招摇撞骗,对合作商家进行欺诈,收取费用,已有数十家商家集体反映被骗。且自己因涉嫌诈骗,已经被有关部门查处,律师正在收集相关罪证,如果情节恶劣,将报请公安机关处理的消息充斥着网络公司的论坛。一时间小王百口莫辩。

在此后的几个月里,小王一直生活在苦恼中,背着“骗子”的骂名给他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妻子时常因为自己的朋友取笑她嫁给了一个“骗子”而与他发生争吵。好不容易谈成的生意在签单前一刻由于对方公司的经理看到网上的消息而告吹。小王的生活和工作秩序被彻底打乱。

2013年11月期间,小王以自己的名字注册为网络公司论坛用户,先后三次在网络公司的论坛上跟帖要求管理员删除侵权的帖子,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应。

时隔一年后,论坛上的帖子还在,在多次跟帖未果的情况下,小王来到海安县公证处要求对网站上的信息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海安县公证处对网络公司论坛上的内容进行了截屏打印并出具了公证书。在做好这些工作后,小王一纸诉状将网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删除涉案帖子,提供帖子的发布者的资料,发布致歉公告并赔礼道歉,赔偿个人商业信誉、差旅费、误工费等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失合计48000元。

庭审辩论各执一词

庭审过程中,小王主张其先后通过打电话联系被告公司客服人员、寄送书面文件、三次在论坛下方跟帖等多种方式,要求网络公司删除侵权帖子,并提供了载有三次跟帖的电脑截屏打印照片的公证书。但是当法庭要求小王提供快递单据或者拨打过网络公司电话的通话记录等证据时,小王却无法提供。

网络公司辩称,其公司的论坛是依法设置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按照国家的规定建立了网络发帖、删帖的规章制度。在公司网站上有要求发帖者发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发现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用户如何进行维权的提示。论坛作为一个自由开放的网络平台,任何人均可在上面发布言论,公司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告知和提示义务。法律法规没有要求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主动对用户在论坛上发布的内容主动审查,因此,对小王自主跟帖要求删帖的行为,被告没有审查的义务。且被告公司对于电话要求删帖有一套自己的工作流程并有记录,但经过核查,被告公司没有关于小王电话要求删帖的记录,也从未收到小王寄送的书面邮件。在收到法院的应诉手续后,被告第一时间删除了该侵权的帖子,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驳回原告请求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直接的侵权人是发布帖子的网络用户。虽然小王通过跟帖提醒网络公司删除涉案信息,但是被告对于小王的跟帖无主动审查的义务,小王的跟帖行为不构成有效的删帖请求。小王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发现涉案信息后已经通知被告删除或者被告接到删除通知后拒绝、拖延删除的情形下,认定被告网络公司对在其论坛上的侵权帖子构成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且被告网络公司已经书面向法院提供了发布涉案信息网民的注册信息,其披露侵权信息的义务已经履行,涉案信息已经被网络公司予以删除。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随着网络技术越来越发达,网络侵权行为也越来越普遍。互联网的特性决定了网络侵权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危害性更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处理网络侵权案件时存在两种法律理论“红旗原则”与“通知-删除”规则。“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作看不见,或者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通知-删除”规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电子商务的技术提供者应当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并转通知服务对象,否则将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讨论版块具有开放性、自治性,国家对网络用户在讨论版块发帖、审核并未作出强制性规范要求。一般情况,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无直接关联,网络服务提供者无需担责。在侵权发生后,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而不采取时,网络服务者才承担侵权责任,即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小王虽然主张已经通过多种方式通知被告公司删帖,但是其通知行为只有有效到达被告且被告不予理睬的情况下,才能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因此,法院依据“通知-删除”规则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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