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王法官的明察秋毫,感谢王法官的认真负责。”当事人黄某握着王庭长的手激动的说,“如果不是您,我恐怕是倾家荡产也没办法啊!”近日,随着二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价值百万的房屋买卖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同时也给我上了生动的一课,让我明白作为一名法律人要学会灵活运用法律,让我真正体会到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黄某为了能够在海安做生意,于2010年1月份与被告经营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每平米12000元的价格购买位于海安县城内的房屋用于营业。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对资金的交付、房屋的面积、违约金等均有涉及。合同签订后,黄某也按期支付了首付,为何在之后的履行过程中,双方还会发生分歧,起诉至法院?承办法官王长圣带着疑问翻看了卷宗后,发现双方在合同中对于面积的约定存在问题,“该房屋(暂定)建筑面积约140平方米,最终以海安县房管部门核定面积为准,并按照该面积计算房价”。但是根据相关部门的测算确认上述房屋建筑面积为196.07平方米(套内面积123.74平方米,公摊面积72.33平方米)。被告要求按照196.07平米计算房价,继续履行合同而原告认为误差相差太大,原告无力购买,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要求解除合同。
对于本案是机械的适用合同约定还是从生活哲理、法理精神以及日常生活经验方面考虑,成为法院办案的首要问题。角度不一样,将会导致结论不一样。王庭长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应当从法律与法理的角度进行了论述,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对于房屋的面积约定为约140平方米,虽然双方曾约定最终面积以核定面积为准,但是从“约140平米”或者正常人认知范围来看,都不可能相差40%,所以如果继续履行,明显超出原告订立合同时能预见的范围,将会违反自愿原则,甚至有可能构成强买强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均有法律效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遵守,但是如果合同的订立违反了基本原则,应当予以解除。
我犹记得大学法理课的时候学到:如果适用法律规则,可能造成公平正义的缺失,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话,在某些特定的个案中,可以直接使用法律原则,以保证个案正义。“书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以前只是在课本上学习,现在能够真真正正的在实践中应用,让我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