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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反腐法制化实践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5-08-1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在板砖横飞、灌水急流的网络空间,反腐还只是网络生活的副产品,近年来却被持续放大并赋予深刻的社会意义。从“天价烟局长”到“表哥”、“房叔”、“房姐”、“房妹”,从一个雷政富及其不雅视频到顺藤摸瓜扯出的重庆10余名好色厅官,网络一曝光,贪官就垮台,似乎成了屡屡被印证的网络反腐铁律。最近的几起“网络反腐”案中,地方纪检部门“露头就打”,使得反腐“提速”,呼应了新一届中央领导掀起的反腐新风。从某种程度上说,公众网络反腐的热情高涨,也是对十八大后中央反腐表态的反应。但是,网络是把双刃剑,我们也看到,网帖所曝“拥有24套房产”的“房婶”,经纪委查实,只不过是一个普通工程师,其6套房产都是合法所得。类似网络反腐“闹剧”,一次次把严肃的反腐问题引向娱乐化,这是令人痛心的。更为关键的是,网络反腐环境的无序,还可能让恶意攻讦、搞臭对手、攻陷获证等“脏事情”在以透明为特质的网络中“上下其手”。因此,要用好网络反腐的力量,就一定要走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一、网络反腐的界定及其法制化的必要性
网络反腐作为一种新兴的反腐利器,理论界对其界定还没能形成统一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网络反腐是社会公众利用互联网这种媒体通过举报、曝光、发表评论等形式,引起社会舆论监督和引导权力的正当运行,预防、抨击、遏制权力腐败行为的发生,并诉求对腐败进行惩戒的民间反腐方式。它强调了社会公众的主体反腐地位。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反腐既包括政府自觉运用电子政务这一技术手段堵住权力运行过程中技术性缺漏,抑制诱发性腐败的发生,也包括社会公众利用网络举报、检举等手段披露和揭发腐败行为和腐败现象,支持和配合政府主导的反腐工作。它强调了政府和民间的共同的反腐主体地位。无疑,第二种观点符合网络反腐的内涵和现实特点,也有利于网络反腐制度化体系的构建。
近年来,网络反腐在实践中屡建奇功,一些腐败案件在网络舆论的推动下不断浮出水面,一些腐败官员也因此相继落马,网络反腐得到政府的高度认同以及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可以说,网络监督从来没有像今天这般引人注目。它已成为畅达民意、维护权益、鞭挞腐败迅捷而有效的手段”[1]。然而,尽管网络反腐有力地推动着反腐败斗争工作的有效展开,但是,影响网络反腐健康发展的消极因素也不断出现。第一,作为网络反腐对象的腐败官员,已经开始利用一些反网络反腐的技术和策略,规避或消解网络反腐带来的压力和风险。第二,作为网络反腐主体的部分网民鉴于网络言论的开放性、匿名性和随意性而肆意发布情绪化言论,夸大事实或歪曲事实,导致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等违法行为发生,甚至出现利用网络泄私愤、诬告陷害、侮辱诽谤等犯罪行为。第三,从网络反腐的运行进路来看,多数网络反腐基本遵循网络披露、跟帖————众媒体追踪扩大曝光————官方解决的发展路径,反映了网络反腐还没摆脱“人治”窠臼的特征。
客观地分析和认识网络反腐这种软监督的本质,是对网络反腐进行规制的逻辑起点。对网络反腐立法的必要性在于,整饬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空间、维护网民行使民主监督权利,克服其消极影响,使网络反腐摆脱主观任意,发展其正向的功能,只有加强网络反腐的法制化建设,对网络反腐进行制度化和法治化的规制,才能保障、规范和引导网络反腐的健康发展,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网络反腐的法制化现状及问题
迄今为止,虽然我国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专门的“网络反腐败法”,但一套具有特色的网络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一方面,国家立法和行政部门相继颁布了一大批与网络有关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 另一方面,新制定或新修订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中也规定了一些与网络活动有密切关系的内容。
从立法体制上看,我国现行的网络反腐规制法包括如下几个层面: 一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第2条和第41 条确立了人民主权地位和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及其保障。二是在国家法律层面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对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 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对承担侵权责任。三是有国务院针对管理网络服务颁布的行政法规,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者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信息。四是有部委与省、市人大、省政府及相关部门颁布的部门性规章、地方性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公安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信息主管部门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方性有关网络反腐的规范性文件走在前列,并产生了极大的示范意义。如株洲市纪委和监察局于2008 年出台的《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等。
可见,我国对有关网络反腐的法律规制已经确立了一些基本的法律规范,网络反腐并非无法可依。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无疑是零散而不系统的,其疏漏性和滞后性特点的存在使其无法解决网络反腐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总体而言,网络反腐方面的法律制度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网络反腐的立法理念不足,立法原则不准,导致立法质量不高,执行效果达不到立法目的,直接影响和制约网络反腐法律机制的构建。第二,网络反腐法律制度内容单薄,影响其适用效果和权威性。在法律层面上,仅有关于网络安全和网络侵权方面的规定,有关网络反腐的程序制度、网民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网络舆论的监管制度等等皆为空白。第三,行政性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量大却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甚至存在冲突现象,法阶又比较低,导致这些法规或文件实践效力不高。第四,从法内容上看,有关网络反腐的立法多为管制性的,这些政府法规、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更多的是从方便政府管理的视角对网民的网上言论进行监督和限制,很少有引导性、激励性、权利保护导向性的规定。第五,网络反腐的程序性制度缺失。网络举报或网络民意往往被“封杀、堵截”,网络监督常常沦落为效力有限的建议或个别意见。
三、网络反腐法制化的路径
从上文网络反腐存在的问题分析,可以看出,网络反腐法律规制的不足在于其立法理念或立法原则的缺失和具体制度供给的不足,而在具体制度方面,又呈现出法律法规的规定手段单一和过于原则,地方规范性文件规定相对全面却又约束力不够,而落于形同虚设的困境。据此,笔者认为,网络反腐的法律规制首选应从厘清和确定其基本原则入手,结合现有制度与实践应对的缺漏,补足或创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制度,确保网络反腐在法治的环境下切实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效运行。
(一) 网络反腐立法的基本原则
1.注重吸收国外的网络立法经验,适度超前立法
许多国家基于积极治理的目标和反腐的宗旨进行了一系列的网络立法。总的看来,呈现两个突出的特点: 一是技术治理与立法干预并用[2],也就是针对利用网络实施腐败的行为,先从弥补技术漏洞、防止因技术性纰漏带来的腐败生成入手,同时进行立法约束和网络行为规范建设。二是引导性立法多于管制性立法。网络治理如果管制性过强,必然损害网络反腐的潜在能量不能有效释放,制约反腐效果。因此,我国的网络反腐立法也应在坚持尊重网络自律的基础上,通过有效的引导达到目的。同时,网络反腐是一个新兴事物,对其进行立法规制,应具有前瞻性,适度超前,避免滞后而落于无法之境。
2.保障网络用户权利和自由的原则
网络立法是侧重规制还是维权,是网络反腐立法必须面对的一个原则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有关网络立法的必要性在于整饬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空间,因此网络规制应当是立法的重心;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范,网络立法就是要努力维护网络用户的权益,实现网络自由,因此网络维权才是立法的重点。其实,网络规制与网络维权是相通的,对于当前网络中的许多法律问题的解决,从国家管理的角度看属于网络规制,而从网民的角度看就是网络维权。任何将二者对立起来的观念都是片面的[3]。不过,从现有的法律法规看,有片面追求网络管制之嫌。尊重和保护网络用户的实体权利是推进网络反腐立法的前提,一切存在挑战公民言论自由等权利的管制性立法都必须审慎对待,这是已取得良好立法效果的国家的基本经验。
( 二) 网络反腐法制化建设的若干具体制度
1.加强网络反腐的行政法律制度建设
加强网络反腐的行政法律制度建设,就是围绕网络监管的范围、方式、手段以及权力边界等问题推进实体行政法律制度的建设,依据法律保留和比例原则,明确政府在网络监管中权力的行使界限,规范其网络监管的行为,更好地尊重和保护好公民的网络监督权,如建立网络举报法律制度、网络监督法律制度等。
2.建立网络反腐程序法律制度
合理、正当的法律程序是网络反腐取得实效的前提。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作用方式表现在五个方面,即抑制、导向、缓解、分工和感染作用[5]。网络反腐法律程序的构建目的在于抑制政府监管网络监督行为的随意性和偶然性,保证网络举报或网络民意能够得到及时的核查、处理、反馈,使网络反腐工作落到实处。为此,应当健全和完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和构建网络信息收集、处理和反馈制度。
3.推进网络反腐司法建设
网络反腐司法建设旨在引导和规范网络用户网络反腐行为,促使其理性和有序地发表言论或发布信息,避免网络反腐行为演变为网络暴力。因此,在这方面的立法首先要明确网民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其网络言行的边界和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另外,在辅助的软法资源建设方面,应党重视主流网站的舆论引导的自治性规范构建,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要充分利用政策法规、纪律和伦理标准等手段对网络反腐的各个环节和导向给予规范和引导,培育网络自律精神,推动人们对网络反腐认识的提高和深化。譬如网民社会团体可以建立“网络反腐倡廉运作规则”、“网络举报奖励制度”等等。

[参考文献]
[1]彭铁祥.互联网反腐倡廉方式研究[J].吉林大学学报,2009,第11页。
[2]李迪.国内目前网络立法普遍重管辖轻权益[J].青年时报, 2010,第4页。
[3]刘品新.网络法学[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第15页。
[4]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7.
[5]汤三红.公域之治的软法及其完善[J].美中法律评论,2007,第3页。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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