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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工作之我见
  发布时间:2015-08-2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关于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海安法院史上曾闪耀一时,“调解十法”的经验总结、“疏导式开庭模式”的创设,无一不闪烁着海安法院人的智慧。然而当下,无论是人民法院的诉前调解,还是诉讼中调解,从上至下对其重视程度总体上存在下降的趋势,导致这一现状的原因,不是因为各级法院领导个人的主观因素所致,也不是因为法院调解制度的设立本身缺乏科学性,而是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实效没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如调解过程中存在有些当事人利用调解的便利条件侵犯其他权利人合法利益等等情形,都不同程度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于是有人就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人民法院过于强化调解工作可能会削弱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然而,我的观点恰恰相反,如果我们每个案件的调解工作都能做到家、做到位,那么这不仅不会削弱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反而会有助于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提升,问题的关键是我们的案件承办人员如何去积极有效的开展这项工作。调解工作决不是简单的东拉西凑,磨磨嘴皮,而是一个方法论的问题。有关如何做好调解工作,前人已经作了大量精辟的论述,也身体力行开展了有效的实践。本人从事审理和调解工作时间不长,朝花夕拾,偶有一些心得,其实也不过是老生常谈。本文只是结合本人工作中的一点体会,谈一些个人粗浅的认识,如果能对法院的调解工作有所裨益,则实感欣慰。
调解工作必须以公正为前提。所谓公正就是公平和正义的简称,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永恒主题,公正的作用和意义我们任何人都心知肚明,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这决不是仅仅挂在嘴头上的事,而是应当烙在我们每一个人的脑海里,成为我们办案的行为准则,换言之也就是办案心要放在当中,审理案件如此,调解工作亦如此。那么,在调解工作中如何才能做到公正,我以为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调解法官必须要做到风清气正,心无杂念,不能有个人的人情观和利益观,更不能徇私枉法以权谋私,否则就无公正可言;其次,调解工作要符合规范,不仅在调解程序上符合规范,也要像审理一样进行严格的实体审查,只有弄清事实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最后也才能引导双方当事人做出公正的调解方案;再次,调解法官要树立高尚的职业操守。良好的品行是一个人的外在形象,只要我们在调解过程中做到态度热情、工作细心、作风严谨,保持亲民、爱民、为民的形象,就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反之如果我们的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就可能导致当事人对案件的调解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对法院处理案件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如此非但不能组织有效的调解工作,也可能会给人民法院的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调解工作要以具有深厚法律、政策功底为基础。这里的法律应当包括法律和某些行政法规。调解工作决不是简单的磨磨嘴皮,眉毛胡子一把抓,而是也应当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精神来认真对待每一起调解案件。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类案件不断涌现,每个案件所呈现的情况也颇具复杂性,有些案件仅单纯靠法律手段还无法得到解决,如拆迁过程中的析产纠纷,因涉及拆迁安置政策性比较强,对于集体土地性质的房产,法院在处理过程就很难操作。所以我们要做到与时俱进,不但要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还要吃透法律的精神,既要准确适用法律,又要参照法规和政策依据。我们决不能因为做的是法院的调解工作,就可以放松对法律和政策的学习,而是应当在掌握大量政策和法律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有效的调解工作,在工作中也才能做到用法自如,轻车熟路。试想如果我们自己心中没底,调解过程中说错话、说外行话,又怎么能让当事人信服呢?
调解工作要以高超的调解技巧作保证。调解工作是一门艺术,这话一点不为过,要提升案件的调解成功率,调解技巧十分重要。关于调解技巧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以为要恰如其分的把握调解技巧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熟知案情。每个案件在调解之前,我们仍然也要像审理那样进行认真的阅卷,只有在弄清案情的基础上,才能做到心中有数,不打无把握之仗;二是要认真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在调解过程中,我们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搞清事实和争议焦点,只有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调解法官才能做出正确的评判。我们有的人不善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甚至调解之前先入为主先拿出自己的主观调解方案,结果导致当事人产生反感情绪,此时即使你拿出方案是公正合理的,也不能让一方当事人接受,因而不能取得较好的调解效果,这个问题是我们大家必须值得注意的;三是要善于学会归纳总结。归纳总结就是一个析法明理的过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调解人员要即时的依据事实对照法律做出评判,对于原、被告双方的合理诉求和不合理诉求要明确做出肯定和否定的说明,从而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一致意见。四是要善于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案件调解。对于专业性比较强的案件,要主动邀请专业人员到场共同参与调解工作。如道路交通事故人损纠纷案件,当事人对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休息时间、误工费、护理费存在争议需要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就应当邀请法医参与调解。在本人今年调解处理的数十起此类案件中,由于本院退休法医徐主任的积极参与,90%以上的案件都得到了有效的调结。对于婚姻、家庭、邻里之间引发矛盾产生纠纷的案件,要积极借助乡村和社区的力量共同参与调解,做到法院调解和社会调解相结合。五是对于政策性比较强的案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到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条件成熟的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在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六是对于当事人胡搅蛮缠的案件,调解过程中对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要义正辞严、刚柔相济的开展工作,即时对其给予批评教育,同时又要做到对症下药,并根据当事人不同的心理特征,有针对性的做好调解工作。当然,案件调解工作不可能是一蹴而就,有些案件要化时间、化精力,要有耐心,我们不能因为案件难和复杂,就敷衍塞责、一推了之,我们要带着高度的政治责任意识来调处每个案件。
法院的调解工作体现了公正、高效、便民的核心价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社会调解工作作为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内容提出,彰显其重要性,作为社会大调解体系其中一个重要环节,人民法院的司法调解迎来了新的挑战,我们要积极探索,勇于进取,为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添砖加瓦。
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任重道远。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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