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下午,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该院出台的审理物业服务费用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省、市、县级16家媒体应邀出席。市中院宣教处处长陈向东率全体人员,县政法委副书记陈月斌,县政协城乡建设、社会法制委副主任郜永宏,县城管局副局长史有光,县物业协会会长朱永祥等参加活动。我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章智敏主持发布会,党组成员、副院长秦晓东担当新闻发言人,民一庭庭长卢义林、意见起草人审判员潘秀宗回答了记者提问。
近年来,物业费纠纷呈大幅上升趋势,且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江苏省政府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物业管理的法规、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由于形势发展很快,不少实践中的问题没有具体涉及,司法实务部门甚至同一法院内对某些问题把握尺度不一,严重影响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为此,海安法院广泛开展调研活动,对主要争议问题确立了该院审理规则。
秦院长围绕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管理资质、物业费收取的标准、和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等问题,一一进行了介绍和解读。
实行立案登记制后,物业公司对于法院受理物业费用纠纷案件的条件十分关心。据秦院长介绍,实行立案登记制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无需提供任何材料即可立案。此次若干意见规定,物业公司起诉催要物业服务费,应当向法庭提供书面催缴函及有效的送达证明;否则,物业公司坚持起诉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催缴通知书可以采取在欠费业主物业门口和小区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经书面催缴后,物业公司可依程序申请支付令。基于业主将房屋出租、出售或交付他人使用后难以寻找的现实情况,物业公司可以直接状告物业使用人,也可一并状告物业使用人与业主,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有记者提出的意见规定是否对物业公司过于苛刻的问题,卢庭长强调,我院出台的意见都是有法可依的,物业费纠纷案件无非就是收费和服务的标准问题。由于收费标准各地都有规定,南通地区也有政府指导价。法院重点审查的是服务是否达到约定或法定标准,此次出台的意见中均进行了明确。这种明确对物业公司其实是有利的,他们按照规定去做,服务到位,纠纷自然减少。
当前,一些物业公司将业主共有的物业用房用于经营,这部分收入能否抵扣物业费用,成为社会关注热点。意见起草执笔潘秀宗法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利用物业服务用房、电梯、外墙等这些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进行营利所获取的收入属于全体或部分业主共有,业主享有知情权,物业公司应对其收支情况予以公示,同时由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来主张抵扣,单个的业主不可单独行使此项权利。
新闻发布会上,还就要求物业公司公布收费标准是否有据可依,一楼用户物业费是否和其他楼层有所区别,开发商交付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的物业费收取等具体问题一一回答了记者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