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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玩笑受伤由谁“埋单”?
  发布时间:2015-09-2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
今年春节期间,王某家请年酒,我全家受邀参加。由于我弟弟(刚满18周岁)体格壮实,饭量较大,饭后,王某与其开玩笑说:“你饭量这么大,力气肯定也不小,我家屋后有一大石头,约100多公斤,若你能搬动,我将给你500元。”我弟弟很自信地说:“没问题,你输定了”,我父母及周围亲友纷纷劝阻,我弟弟不听,硬要搬那块石头。最终我弟弟将石头搬动了,王某亦给了500元。回家后,我弟弟起初只觉得腰酸背痛,以为休息一下就会没事。谁知,第二天腰部变得更疼了,起床时都要人拉一把。后到中医院检查,医生说可能是“闪腰”,即急性腰扭伤,须用木板床平躺休息,定期针灸按摩。到目前为此,我弟弟的腰部治疗已花去医疗费五千多元。
事后,我家人多次找王某,认为王某对我弟弟的受伤应承担责任,故要求其支付部分医疗费,但王某认为愿赌服输,后果自负,不愿承担医疗费用。不知王某的说法是否合法,故来信咨询,望告之。
海英
海英同志:
来信已阅。上述情况涉及王某与你弟弟打赌“搬石头”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本案中王某及你弟弟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双方之间的约定也是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二人以“搬石头”打赌的行为,不仅违反我国民事法律,也是我国刑事法律明文所禁止。因此,王某与你弟弟打赌“搬石头”应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你弟弟的受伤虽由其自身造成,但正是由于王某对“搬石头”这种危险行为的忽视,陷他人于危险中,且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所以存在主观过错。同样你弟弟过于自信,相信自身不会受伤,主观上亦有过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你弟弟的医疗费用王某亦应承担部分损失。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你弟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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