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借款抑或不当得利陈述矛盾可致败诉
自称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出巨款240万元,因对方不认可借款,转而以不当得利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能否获得支持?10月21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不当得利纠纷划上句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5年2月,原告石健通过银行从自己账户将240万元转账至被告常平名下账户。庭审中,石健陈述,他是将钱借给常平,因为常平缺钱归还别处的欠款;汇款第二天,石健曾打电话给常平,要求其写借条并商议具体还款事宜,常平未明确表示;之后石健又多次要求常平归还借款,常平矢口否认,拒不归还,甚至不再接听电话。
石健认为既然常平不承认借款事实,自己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形成借款关系,而240万的汇款直接导致常平获利、自己财产受损,那么常平取得该款应该可算是“不当得利”,遂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利益损失。原告石健在案件审理中始终陈述,被告常平因归还所欠他人债务而借钱,其当初给付被告240万元是出于借款目的,这说明240万元的汇款并非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常平对案涉款项的取得则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法院对石健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石健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石健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本案围绕原告诉讼请求归纳的争议焦点是240万元的汇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石健能否以给付型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常平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利益损失的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石健陈述常平为归还所欠他人债务而向其借款,只是因为常平否认,其才改诉常平不当得利。当事人之间往来款项的性质应依据双方当事人在款项发生时的真实合意确定,不因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认可或否认随意变更。对于案涉款项的性质是属于借款还是不当得利,应依据石健与常平在转账发生时的意思表示而确定,不依石健事后的单方主张随意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案原告石健完全可以依据银行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常平若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本案中,石健一方面始终陈述系出于借款目的而转账给常平,另一方面坚持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主张常平取得240万元款项无法律上的原因,殊不知,借款正是法律上的给付原因之一,正因如此,常平取得案涉款项不构成不当得利。到底是“事出有因”,还是构成“无厘头”之债,原告自相矛盾的陈述,导致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