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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子拒养八旬“父”,抗美援朝老兵寻法撑腰
  发布时间:2015-10-28 08:30:10 打印 字号: | |
法院依据抚养贡献对等确立赡养比例
年过八旬的抗美援朝老兵却被三个继子拒养,通过法庭撑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重阳节当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判令张达、张华、张宏、王美分别对王磊承担10%、20%、20%、50%的赡养义务。
1970年秋,家住平桥村的抗美援朝复员军人王磊因家境贫寒,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对象。经村干部撮合,与海南村的寡妇李林相识并结婚。当时李林与亡夫生有三个儿子张达、张华、张宏,分别为16周岁、13周岁、8周岁。因生活拮据,李林嫁入王家后一直未能将三个儿子接到身边共同生活,只能偶尔回去照看或短住。直至婚生女王美开始上学,王磊夫妇才搬至海南村与儿子们一起生活,并将他们抚养成人。
四十多年来,王磊与三个继子相处一直比较融洽,张达、张华、张宏也将王磊视为亲生父亲。今年年初,因家庭琐事,李林与女儿王美之间关系不睦,王美明确表示自己不赡养李林,只赡养王磊。王磊便离开张达家随女儿生活。李林为寻老伴,前往女儿住处被拒门外,在楼道中睡了三天三夜。张达、张华、张宏得知这一情况后非常气愤,与王美夫妇大打出手。纠缠中,王磊帮助女儿与三个继子反目。三个继子均表示不会再承担赡养王磊的任何义务。王磊年近八旬,身体也大不如前,决定要打官司为自己的赡养问题讨个说法。
张达辩称,王磊与我母亲结婚时我已十六岁,他没有抚养我,我也没有义务赡养他。张华则辩称,王磊与我母亲结婚时我已经13岁了,他没有对我尽到抚养义务,甚至他的到来让我们原本拮据的家庭雪上加霜,我拒绝赡养他。张宏亦辩称,虽然我母亲与王磊结婚时我才8岁,但王磊没有尽到任何责任,我一直是政府帮助长大的。成年后又招婿出门,未得到王磊任何东西,我不同意赡养。
法院审理认为,王磊与李林结婚时,张达、张华、张宏分别为16周岁、13周岁和8周岁。结婚后王磊夫妇与三个儿子分开居住,张达已基本能够独立生活,张华、张宏虽未能独立生活,但基本靠村里照顾、亲戚帮忙以及“大的带小的”的方式让生活往前继续,再结合上世纪70年代的时代背景,可以认定王磊对张达、张华、张宏三人尽了有限的抚育责任。依据对等原则,充分尊重客观事实,公允确定张达、张华、张宏、王美对王磊承担赡养责任比例分别为10%、20%、20%、50%。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不上诉。被告张宏认为法院判决公正,当即请人制作锦旗一面送给承办法官。

法官说法:被抚养的继子女有义务赡养继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子女对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该法第27条则明确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尽管王磊与张达、张华、张宏并没有血缘关系,但基于与李林缔结了婚姻,王磊就成为李林三个尚未成年儿子的继父。王磊与李林两头跑照料或是后来共同生活,王磊在一定程度上尽到了抚养三个继子的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张达、张华、张宏也应对王磊尽赡养义务。结合该家庭的实际情况以及70年代的时代背景,法院酌定张达、张华、张宏分别承担10%、20%、20%的赡养责任,并无不妥。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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