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 音 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党风廉政 > 廉政教育
海安县人民法院各部门廉政风险点
  发布时间:2015-10-2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办公室廉政风险点

  1、泄露法院工作秘密;
  2、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为案件当事人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
  3、对应当办理的事项拖延办理、无端挑剔等手段以权谋私,吃拿卡要;
  4、接受关系人的吃请,收取回扣、礼金、礼品等;
  5、工作人员对待群众态度冷漠、服务不到位,引起群众对法院工作不满,导致法院形象受损;
  6、在大型办公物品采购中,供应商给经办人送礼品礼金;
  7、在车辆维修保养、车辆投保时,汽车修配厂、保险公司通过各种形式宴请经办人;
  8、违反本院公章使用规定使用公章;
  9、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财物采购,不按规定招标;
  10、基建维修中的虚假冒领;
  11、公务接待超标准,"搭车消费";
  12、违反警车使用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3、其他违反廉政条规的情形。
  纪检监察室廉政风险点

  1、泄露法院工作秘密;
  2、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为案件当事人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
  3、对应当办理的事项拖延办理、无端挑剔等手段以权谋私,吃拿卡要;
  4、接受关系人的吃请,收取回扣、礼金、礼品等;
  5、工作人员对待群众态度冷漠、服务不到位,引起群众对法院工作不满,导致法院形象受损;
  6、对纪检信访举报案件不认真查办,不如实查报,纵容违法违纪;
  7、对干警中出现违法违纪现象不及时开展谈心提醒活动;
  8、其他违反廉政条规的情形。

  民事审判第二庭廉政风险点

  1、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钱物及有价票证、券、卡;
  2、利用工作之便,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借用款物、交通通讯工具;
  3、为案件当事人介绍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代理;
  4、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5、插手案件审理、泄露审判执行等工作机密;
  6、要求当事人、代理人代为支付、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或者委托购买、变相索要财物;
  7、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待双方当事人表现有明显亲疏,造成当事人误解,进而不服裁判,投诉举报;
  8、违反规定与律师、中介机构人员交往;
  9、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或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代理人、当事人亲属非正常接触;
  10、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为特定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办关系案、人情案;
  11、立案前接受咨询吃请,审理中隐瞒实情,不主动回避;
  12、放弃中立原则,受托以各种不正当手段胁迫一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强迫一方当事人接受损害其合法利益的结果;
  13、违反规定采取保全措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14、对外地当事人不平等对待,审判活动中有地方保护主义;
  15、在合议讨论案件时,承办人故意隐瞒关键情节和事实;
  16、外出办案期间违反规定的与当事人"三同";
  17、其他违反廉政条规的行为。

  司法鉴定科廉政风险点

  1、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钱物及有价票证、券、卡;
  2、利用工作之便,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借用款物、交通通讯工具;
  3、为案件当事人介绍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代理;
  4、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5、插手案件审理、泄露审判执行等工作机密;
  6、要求当事人、代理人代为支付、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或者委托购买、变相索要财物;
  7、违反规定与律师、中介机构人员交往;
  8、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或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代理人、当事人亲属非正常接触;
  9、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为特定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办关系案、人情案;
  10、放弃中立原则,受托以各种不正当手段胁迫一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强迫一方当事人接受损害其合法利益的结果;
  11、与中介机构暗中勾结,收取中介机构好处费,为中介机构提供便利;
  12、违反规定向中介机构透露案情,为被鉴定方向中介机构说情打招呼;
  13、对中介机构违反规定进行鉴定、评估、拍卖的情形不及时指出并责令纠正;
  14、其他违反廉政条规的行为。

  行政审判庭廉政风险点

  1、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钱物及有价票证、券、卡;
  2、利用工作之便,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借用款物、交通通讯工具;
  3、为案件当事人介绍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代理;
  4、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5、插手案件审理、泄露审判执行等工作机密;
  6、要求当事人、代理人代为支付、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或者委托购买、变相索要财物;
  7、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待双方当事人表现有明显亲疏,造成当事人误解,进而不服裁判,投诉举报;
  8、违反规定与律师、中介机构人员交往;
  9、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或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代理人、当事人亲属非正常接触;
  10、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为特定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办关系案、人情案;
  11、立案前接受咨询吃请,审理中隐瞒实情,不主动回避;
  12、放弃中立原则,受托以各种不正当手段胁迫一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强迫一方当事人接受损害其合法利益的结果;
  13、法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碍于行政机关领导的情面,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方的判决;
  14、在非诉行政审查案件中,违反规定对行政机关迁就、照顾,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15、其他违反廉政条规的行为。

  执行局廉政风险点

  1、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钱物及有价票证、券、卡;
  2、利用工作之便,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借用款物、交通通讯工具;
  3、为案件当事人介绍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代理;
  4、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5、插手案件审理、泄露审判执行等工作机密;
  6、要求当事人、代理人代为支付、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或者委托购买、变相索要财物;
  7、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待双方当事人表现有明显亲疏,造成当事人误解,进而不服裁判,投诉举报;
  8、违反规定与律师、中介机构人员交往;
  9、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或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代理人、当事人亲属非正常接触;
  10、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为特定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办关系案、人情案;
  11、立案前接受咨询吃请,审理中隐瞒实情,不主动回避;
  12、放弃中立原则,受托以各种不正当手段胁迫一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强迫一方当事人接受损害其合法利益的结果;
  13、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4、外出办案时与当事人违反规定"三同"(同行、同吃、同住);
  15、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承办人故意拖延执行,或对财产不采取强制措施,故意拖延不办,等待关系人说情打招呼,变相吃拿卡要;
  16、对应当采取的执行措施未及时采取,使被执行人得以隐匿、转移财产,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17、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发放执行款物或长期扣押;
  18、对于应予处罚的行为,擅自减免处罚或无正当理由不积极执行处罚,以权谋私;
  19、其他违反廉政条规的行为。


  调解中心廉政风险点

  1、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钱物及有价票证、券、卡;
  2、利用工作之便,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借用款物、交通通讯工具;
  3、为案件当事人介绍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代理;
  4、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5、插手案件审理、泄露审判执行等工作机密;
  6、要求当事人、代理人代为支付、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或者委托购买、变相索要财物;
  7、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待双方当事人表现有明显亲疏,造成当事人误解,进而不服裁判,投诉举报;
  8、违反规定与律师、中介机构人员交往;
  9、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或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代理人、当事人亲属非正常接触;
  10、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为特定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办关系案、人情案;
  11、立案前接受咨询吃请,审理中隐瞒实情,不主动回避;
  12、放弃中立原则,受托以各种不正当手段胁迫一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强迫一方当事人接受损害其合法利益的结果;
  13、受一方当事人之托,强迫另一方当事人接受调解,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4、对不符合诉前保全条件的案件予以保全,或对符合诉前保全条件的案件故意不予保全;
  15、其他违反廉政条规的行为。

  立案庭廉政风险点

  1、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钱物及有价票证、券、卡;
  2、利用工作之便,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借用款物、交通通讯工具;
  3、为案件当事人介绍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代理;
  4、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5、插手案件审理、泄露审判执行等工作机密;
  6、要求当事人、代理人代为支付、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或者委托购买、变相索要财物;
  7、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待双方当事人表现有明显亲疏,造成当事人误解,进而不服裁判,投诉举报;
  8、违反规定与律师、中介机构人员交往;
  9、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或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代理人、当事人亲属非正常接触;
  10、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为特定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办关系案、人情案;
  11、立案前接受咨询吃请,审理中隐瞒实情,不主动回避;
  12、放弃中立原则,受托以各种不正当手段胁迫一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强迫一方当事人接受损害其合法利益的结果;
  13、应亲朋好友、同事、同学之请,利用工作之便,为当事人安排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和法官;
  14、对不符合立案管辖规定的案件,擅自立案受理;
  15、受人请托,百般刁难,拒不立案,或采取软磨硬泡等手段拖延立案;
  16、其他违反廉政条规的行为。

  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庭廉政风险点

  1、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钱物及有价票证、券、卡;
  2、利用工作之便,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借用款物、交通通讯工具;
  3、为案件当事人介绍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代理;
  4、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5、插手案件审理、泄露审判执行等工作机密;
  6、要求当事人、代理人代为支付、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或者委托购买、变相索要财物;
  7、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待双方当事人表现有明显亲疏,造成当事人误解,进而不服裁判,投诉举报;
  8、违反规定与律师、中介机构人员交往;
  9、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或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代理人、当事人亲属非正常接触;
  10、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为特定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办关系案、人情案;
  11、立案前接受咨询吃请,审理中隐瞒实情,不主动回避;
  12、放弃中立原则,受托以各种不正当手段胁迫一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强迫一方当事人接受损害其合法利益的结果;
  1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态度粗暴,对待双方当事人态度不平等,引起当事人合理怀疑;
  14、庭审、调解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审判公正;
  15、在片区法官进村居、巡回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审理案件,明显偏袒一方当事人;
  16、案件久调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17、违反规定采取保全措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18、其他违反廉政条规的行为。

  司法警察大队廉政风险点

  1、泄露法院工作秘密;
  2、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为案件当事人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
  3、对应当办理的事项拖延办理、无端挑剔等手段以权谋私,吃拿卡要;
  4、接受关系人的吃请,收取回扣、礼金、礼品等;
  5、工作人员对待群众态度冷漠、服务不到位,引起群众对法院工作不满,导致法院形象受损;
  6、违反本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过错追究办法》禁止性规定情形;
  7、不认真安检,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8、其他违反廉政条规的情形。


  研究室廉政风险点

  1、泄露法院工作秘密;
  2、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为案件当事人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
  3、对应当办理的事项拖延办理、无端挑剔等手段以权谋私,吃拿卡要;
  4、接受关系人的吃请,收取回扣、礼金、礼品等;
  5、工作人员对待群众态度冷漠、服务不到位,引起群众对法院工作不满,导致法院形象受损;
  6、违反宣传工作纪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7、违反规定在媒体上泄露审判执行工作秘密;
  8、在媒体上对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不适当的评价,有损法院司法权威;
  9、其他违反廉政条规的情形。

  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廉政风险点

  1、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钱物及有价票证、券、卡;
  2、利用工作之便,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借用款物、交通通讯工具;
  3、为案件当事人介绍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代理;
  4、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5、插手案件审理、泄露审判执行等工作机密;
  6、要求当事人、代理人代为支付、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或者委托购买、变相索要财物;
  7、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待双方当事人表现有明显亲疏,造成当事人误解,进而不服裁判,投诉举报;
  8、违反规定与律师、中介机构人员交往;
  9、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或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代理人、当事人亲属非正常接触;
  10、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为特定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办关系案、人情案;
  11、立案前接受咨询吃请,审理中隐瞒实情,不主动回避;
  12、放弃中立原则,受托以各种不正当手段胁迫一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强迫一方当事人接受损害其合法利益的结果;
  13、在审理再审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偏向一方当事人;
  14、对当事人申诉理由不认真听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15、其他违反廉政条规的行为。


  刑事审判庭、少年法庭廉政风险点

  1、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钱物及有价票证、券、卡;
  2、利用工作之便,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借用款物、交通通讯工具;
  3、为案件当事人介绍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代理;
  4、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5、插手案件审理、泄露审判执行等工作机密;
  6、要求当事人、代理人代为支付、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或者委托购买、变相索要财物;
  7、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待双方当事人表现有明显亲疏,造成当事人误解,进而不服裁判,投诉举报;
  8、违反规定与律师、中介机构人员交往;
  9、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或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代理人、当事人亲属非正常接触;
  10、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为特定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办关系案、人情案;
  11、立案前接受咨询吃请,审理中隐瞒实情,不主动回避;
  12、放弃中立原则,受托以各种不正当手段胁迫一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强迫一方当事人接受损害其合法利益的结果;
  13、受人之托,对犯罪分子重罪轻判;
  14、利用判缓刑的机会,与当事人亲属或代理人非正当交往;
  15、在刑事审判案件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
  16、其他违反廉政条规的行为。


  政治处廉政风险点

  1、泄露法院工作秘密;
  2、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为案件当事人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
  3、对应当办理的事项拖延办理、无端挑剔等手段以权谋私,吃拿卡要;
  4、接受关系人的吃请,收取回扣、礼金、礼品等;
  5、工作人员对待群众态度冷漠、服务不到位,引起群众对法院工作不满,导致法院形象受损;
  6、在干警晋职晋级、人员招录、竞岗聘用等活动中相关人员可能利用职务之便,为特定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7、奖惩权的实施中,为特定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8、泄露党组会讨论内容,为特定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9、人员调动、岗位流动,为特定关系人说情打招呼,谋取不正当利益;
  10、其他违反廉政条规的情形。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