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志 平
--2015年5月4日青年干警大会上
人们常说,法官是"孤独的贵族"。又说,法官是"刀尖上的舞者";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正义的守门员"。法官成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承载着太多的社会责任。当前,习近平总书记"四个全面"理论正成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我国深化改革步入深水区,社会步入新常态,社会矛盾凸显日益所有这些,对于进入法院大门不久的干警而言,对于如何适应新形势,尽快承担起公正廉洁高效司法的神圣职责,成为摆在我们每个人面前的现实课题。
今天,我主要和在座的青年朋友谈谈我对良好职业道德操守养成的几点理解和体会,与人家共勉。
我认为,法官良好职业道德,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修炼:养正气 守规则 知廉耻 讲诚信 求和谐
养正气。明德修身,崇法秉行,养浩然正气。
美国著名的政治家和科学家富兰克林说过:"名节源于修身,境界升于内省。"严守诚实、勤奋、秩序、思想、勇敢等道德戒条,违反一次打一个黑点。在平凡中体现伟大,培养美德,养浩然正气,原是体现在生活中的点点滴滴。
中华民族是一个崇尚道德、重视操守的民族,德是立身之本、为政之要。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讲:"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意思是说德是才的统帅,才是德的支撑,德是才发挥的前提。"百年养德不足,一日丧德有余"。
无论古今,无论中外,要求人应当具备高尚的情操和品德,是一脉相承的。培育个人修养,养浩然正气。它的涵义是广泛的,但也是集中的。它应当涵养这些优秀的特质--廉洁自律,以净保廉,清心寡欲;保持平和,内心和谐,心境舒展;敬畏法律,以廉修身,以廉养德;以道促廉,以廉养德,明德修身,崇法秉行,等等。
为此,要从以下方面加以修炼:
一要培养正义价值观。 正义、良知、荣誉和公信构成法官群体的核心价值体系,是法院文化的核心与灵魂。正义价值观包括三个层面:坚守规则的正义、呵护善良的正义、探求持续的正义。坚守规则的正义,就是培养法官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思维,恰当地运用规则、正确地诠释规则之正义;呵护善良的正义,就是法官以善良品性从事司法活动,履行公平正义,引领法官群体远离心灵失衡、精神迷茫、贪图权利等亚健康心态"沼泽";探求持续的正义,就是强调天理、国法、人情等各种因素之间的融合,以司法民主为切入点,以能动创新精神,探寻科学持续发展的正义之路。当你被人们称之为"法官"的时候,首先应当是一个"有正义感的人"、"有道德的人"。
《淮南子·修务训》说到:"公正无私,一言而万民齐" 。意思是说,为官若能做到公正无私,口出一言百姓就都会听从,齐心合力把事情办好。
二要培育职业尊荣感。 很难想象,一个对自己职业不喜欢、不热、不愿为之奉献的人,能够全身心投入职业生涯,将事业视为自己生命的全部,为之奋斗终生。对法官而言,它不是一个让人愉悦的高薪职业。很累、很烦、很苦,有时还很纠结、很无助、很受伤。然而,法院承担的人们希冀在此能够实现社会公正的期盼,让尚无至高无上司法权的法院,背负着太多太多社会负担,承担着太多太多的社会责任。司法的公正,应当由一个超然、独立、无偏见的、作为社会良心的法官群体来保障。克已守法是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审慎、公正、廉洁地行使手中的司法权,将对法律职业的理解从浅表的、僵化的、功利的层面上升到理想的、善良的、精神的层面,以法律之正义、善良为人民谋求幸福,体现司法道德的力量,是法官群体的职业义务和道德责任所在,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队伍公正廉洁高效司法最本性的善良要求和期盼。法院文化首先是一种职业文化,要形成法官共同的清廉价值、群体精神、司法理念,崇尚清廉为荣的职业尊荣。一段时期以来,由于政治的文化的社会的现实的诸多因素的作用,人民法院的整体公信力受到很深的侵害,法律的权威受到一定的影响,法官的尊荣感也有不同程度的与下滑。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院年轻人的心理,对发展前景的预期,产生担忧、彷徨、迷惘乃至失望的情绪。因此,当前树立职业尊荣感显得尤其重要。
三要学习思考养心性。 人的心态和习性,对培养高尚的情操和高雅的志趣,显得至为重要。良好的外部廉政文化环境,则是法官修身养性的"精神摇篮"。营造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在读书学习研究中心无旁鹜、怡然自得。
读书学习贵有"三心":一是"上心"。要时时刻刻把学习放在心上,牢固树立勤于学习、善于学习的观念;二是"恒心"。要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把学习作为终生追求,融入工作,融入生活。学习只有终生没有终点、只有结业没有毕业。毛泽东主席说过:"贵有恒,何必三更起五更睡;最无益,只怕一日曝十日寒。"这充分说明学贵有恒;三是"用心"。要注重学习方法,方法得当就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用工作成效来检验学习的效果。
牢固树立"思考即财富"的观念。古人云,"学而不思则惘","行成于思,毁于随"。马克思也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这都是讲的一个要善于思考的道理。一个人不思考、不善于思考,不可能有大的成就、大发展。思考的过程,就是对照比较、融会贯通的过程,就是对所学的内容进行加工处理的过程。通过思考,形成思路。思路是抓好工作的基本前提,是一个人综合素质的体现。如何形成思路,要充分研究贯彻上级的指导精神,积极借鉴外地经验做法,从本地工作实际出发,提出新想法、新观点、新举措,创造性的开展工作。要在实践中不断思考,用思考来促进实践;用实践来检验思考,提高思考能力。
当读书学习思考成为法官的自觉行动,在文化变成一种愉悦需求和享受时,环境就会得到净化,整体的文化素养就会得到提高,队伍形象就会得到改善,纯洁的形象自然呼之欲出。
守规则。敬畏法度,克己慎独。
《明史·杂俎》记载:明太祖朱元璋曾问群臣:"天下何人快活?"群臣中有的说功成名就者快活,有的说金榜题名者快活,还有的说富甲天下者快活......答案五花八门。朱元璋听着这些回答只是颔首拈须,不以为意。这时,一个名叫万钢的大臣回答:"畏法度者快活。"此言一出,众皆愕然,朱元璋却连连点头,称其见解"甚独"。
万钢的回答,的确出语不凡,富有哲理。"畏法度者快活",语言简洁,道理浅显,却一语中的。既摆脱了名与利的羁绊,又跳出了权与钱的窠臼。"法度",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制度,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和规矩;"畏法度",就是敬畏法律而老实守法,熟知法律而循规蹈矩,畏惧法律惩罚而不越雷池,自觉做廉政官员,做守法公民。世间所有事物都处在对立统一之中,自由与不自由只是相对而言。法律是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看起来是对个人"自由"、"快活"的制约,二者似乎是对立的,但实际上却是统一的。畏法度者因不敢违法,时刻用"法"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必然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不干违法乱纪的勾当,也就用不着整天提心吊胆过日子,更用不着担心东窗事发、形迹败露,避免了这些劳神费心,自然多了几分做人做事的坦荡与正气,站得直、行得正,生活得潇洒快乐,"心底无私天地宽"。反之,不畏法度的人,为所欲为,无视法律,天为老大我老二,就必然会闹出违犯法律的事来,受到法律的制裁,其结果,往往会挨上那不自由、不快活的铁窗生涯。
"法度",大者法律制度,小者行事规则,广者自然法则,对此有所畏惧,是应当的。孔子说过:"从心所欲,不逾矩。"清代学者纪晓岚有句话说得更明白:"做人要记住一个字:'怕'"。战国时的孙叔敖,刚当上楚国令尹,众人来贺,却有一老人服孝而至。他不以为侮,诚心求教,老人告诫说:"位已高而意益下,官已大而心益小,禄已厚而慎不敢取。"三句话贯穿一个"怕"字,孙叔敖心悦诚服,奉为治国之道,政绩卓然。居安思危得安,居荣思辱获荣。大凡是人,只要热爱生命和事业,不想失败,就得遵守约定俗成的规矩,有所惧、有所怕。
"君子之心,常怀敬畏"。敬畏是对天道、社会、法律的警戒,是一种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和自我鞭策,心有敬畏就会磨炼意志,砥砺品质,言行举止才能规约,利欲贪念才会怯步。
面对名、权、利的诱惑,一些人思想错位、行为出轨,什么钱物都敢要、什么朋友都敢交、什么地方都敢去、什么都"无所畏",最终都落得身败名裂的下场。说到底,他们的心中就是少了这个"怕"字。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工作上要大胆,用权上则要谨慎,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自觉接受纪律和法律的约束。"身为人民法官,不仅要畏党纪、畏国法,还要畏"众怒"、畏良心的谴责。要时刻注意建立正规的工作圈、谨慎的交往圈、纯净的生活圈,自觉把遵守党章、党纪当作党性修养的首要内容,将规则时刻放于心中,经常掂量自己岗位的分量,经常感受自己肩负的责任,坚决摒弃各种私心杂念和不健康心态,坚决不做践踏规则尊严、脱离"法度"的事。惟其如此,在行使公共权力、管理行政事务时,才会自觉做到自律、自控、不逾矩。
知廉耻。廉洁自律。不越矩。
法官应当具备清正廉洁意识,是众所认知的"公理"。清正廉洁的良好品行的养成,需要一个人的良性平和心境。我认为,常有"四知",是一个很好的路径。"四知",就是知止 知耻 知恩 知足。
知止。止,就是行为的底线、红线、警戒线、高压线。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是对全体国家公职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立身之本和政治品格。为什么一些人明知有危险,还要触碰这些警戒线、高压线呢?主要是缺乏起码的政治定力、工作定力、生活定力,管不住自己的手、嘴、腿。我们一定要有敬畏之心,敬畏党纪、敬畏法律。知止,还需要多几个诤友、挚友,在有可能触碰到警戒线和高压线的时候,有人能扯扯袖子、咬咬耳朵,甚至大喝一声、猛击一掌。
知耻。知耻就是有羞耻心、荣辱观。只有懂得羞耻、心怀敬畏,才会有所畏惧、有所约束;反之,毫无羞耻之心,必定会膨胀自大、铤而走险,最终葬送个人前途,败坏党的形象。人人知耻,党风政风民风才能好转,才能弘扬正气。要以擅权妄为为耻,牢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以权谋私的权力;要以贪污腐败为耻,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经得住诱惑,筑牢思想防线,守好精神家园;要以损民害民为耻,想百姓之所想,急百姓之所急,忧百姓之所忧,时刻把群众利益记在心中、抓在手上。
知恩。无论谁在什么岗位,担任什么职务,都离不开党的教育和培养,离不开人民的哺育和关怀,需要我们永远感念、永生报答。要把知恩之情化为报恩之行,始终不忘党的宗旨,不忘肩负的重任,把职位当作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为党和人民多做贡献作为人生追求。有的人嘴上说组织培养我多年不容易,要知恩图报,但工作上拈轻怕重,职务上挑肥拣瘦,甚至与组织讲条件,达不到要求就得过且过,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甚至心存不满。这不是知恩图报,而是知恩不报、以怨报德。
知足。应该在生活上淡泊一点,面对"权"与"位"的考验超脱一点。但有的人不知足甚至贪得无厌,事业心太弱,物质欲太强,一天到晚琢磨"再上一个台阶""再换一个岗位"。这种"不知足"不仅与党的宗旨格格不入,对自身成长也是极为有害的。一定要清楚,权力和地位都是党和人民给的,无论何时何地、无论身居何位,都要以豁达的襟怀和超然的态度对待名利,用纯洁的品行和崇高的境界对待权力,始终把党和人民事业放在首位,把眼光放高放远,少一些攀比心、多一些责任感,少一些功利投机、多一些脚踏实地,清清白白做官,公公正正用权。
讲诚信。法官的诚信是司法公正的根基。
法社会学创始人爱尔维希说过一句名言:"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法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特殊之处在于法官被誉为司法公正的守护神、社会正义的化身。无论多么完善和公正的法律最终是要依赖法官这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来实现,因此没有任何行为比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法治社会更为有害。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法官这一职业群体而言,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就是"严格执法、秉公办案",这也是作为法官所应遵循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
贺卫方教授说过:"法官不只是纠纷的仲裁人,而且在一般大众的心目中,他也是法律规则的宣示者,因此,司法的腐败,即使是局部的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正,将足以动摇法治的根基。"司法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根源。要抑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清廉,关键在于法官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法官的职业道德,然应高于一般公民的道德标准。对一般公民而言,能做到守法就已是良民了,但对一个法官来说,除了守法,还必须严格执法。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做到诚实守信,就必须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清正廉洁;在日常生活中,法官也应随时检点自己的行为,平时的言行举止、仪表仪容等都应体现严谨端正、庄重严肃,做到为人表率,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法官应随时随地维护司法的良好形象与信誉,以获取广大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
说到法官的形象问题,过会儿我专题给大家讲一讲司法礼仪问题。法官只有做到诚实守信,才能取信于民。法官要始终树立这样一个理念:你的一言一行都体现法院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要以个人诚信促进法院公信。对那些没有受到法律教育的一般公民来说,他们对法律制度的认知及其公正观念的养成,与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过程及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报道是有密切关系的。而对一个案件的当事人,他们对司法及法律的评价,取决于法官是否公正地处理与其息息相关的案件。可以想象,一个通过行贿拉关系获得对自己有利判决的当事人,是不可能对法律及司法的公正性产生坚定的信念,更不必说对明显不公而又无可奈何的另一方当事人了。可怕的是,人们一旦对司法失去信心,法律必定不被信仰,不被信仰的法律是空白的,法律是空白的,法治也是无望的。
法而无信,非但无法治,法律神圣和法律信仰也将因其无信而泯灭,从而导致公民道德的沦丧和精神的失落。因此"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要使法律获得人们的普遍信仰,必须从信仰法官职业群体开始。如果人们丧失了对法官这一职业群体的信仰,往往也就丧失了对整个法律的信仰。要使人们信仰法官这一职业群体,法官首先应信仰自己的职业,诚实守信,做好本职工作。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取信于民,树立司法权威,最终实现-法官被人们普遍尊敬、法律被人们奉为神明、法治成为社会的必然。
诚信即诚实守信,是人与人之间交往关系中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是全体公民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孔子曾说:"民无信不立。"在中国传统儒家伦理中,诚实守信被视为"立政之本"、"立人之本"、"进德修业之本"。
诚实守信需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通过进行诚信教育,培养自尊自信、理性和平、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诚实就是真实无欺,既不自欺,也不欺人。对自己,要真心诚意地为善祛恶,光明磊落;对他人,要开诚布公,不隐瞒,不欺骗;表里如一,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
法律与道德的紧密结合、相互作用,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实质上也是在自觉地遵守社会公德。违背法律的行为同时也是违背道德的行为。社会公德离不开诚实守信。培养法治意识,首先要培养诚实守信意识,自觉抱定和遵循诚信这个做人的基本道德准则。
求和谐。以和谐作为做人处事执法办案的终极目标。
中庸致和。
古云:"对人之道,宽而栗,严而温,柔而直,猛而仁;惠而不费,劳而不恕,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方而不割,直而不肆,光而不耀。" 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 要和而不同。在处理人际关系时,要注意适当的分寸,保持恰当的人际距离。所谓不卑不亢,就是一种中庸之道,既要达到与人交往的目的,又不能有损于自己的人格和独立性,这是做人与交际应有的原则。
对中庸的理解,不能简单地掐头去尾。要理解其深厚的含义,即"时中"。时中,就是在变化的动态中把握中和之道。即使是同一中人际关系,在不同的境遇下又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男女授受不亲",但在危难之时,又顾不得许多了。中庸的目标是致和。在人际交往中,不同身份、不同品性的人能够和合融洽,便是"和"。中国人讲"致和",意味着人际关系中并不想一方克服一方,而是要在保留和尊重彼此差异的基础上达到统一。犹如五指长短各异,却能组成灵巧之手的道理一样。
当然,我们也应警惕不要将中庸的艺术简单化,庸俗化。有些人把无原则的折衷主义、不负责任的和稀泥作风,不讲是非的和事佬习惯,与中庸致和精神混为一谈。在处理人际关系过程中,中庸致和的人生哲学既不是要回避矛盾,又不是要取消矛盾,而是要在承认矛盾存在的情况下,努力使矛盾的对立面和谐地统一起来。这是它别于折衷、妥协、圆滑等一切假中庸的根本之处。
处于中国这样一个社会大环境,理解并掌握了中庸致和的要义和实践艺术,对处理各式各样的人际关系基本上就可以自如无碍了。
在人民法院执法办案过程中,讲和谐就是要认真理解、体会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妥善化解各类纷争。认真细致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让当事人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体验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情怀,体验到法律的人文关怀。
现在,我和大家一讲人民法院司法礼仪问题。
司法礼仪是法院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
目前,我国关于法官司法礼仪的规定,主要是2010年12月6日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行为规范》。该规范结合执法办案全程细节方面,有关法官如何做到公正、廉洁的言行举止规范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一般规定:忠诚坚定;公正司法;高效办案;清正廉洁; 一心为民;严守纪律;敬业奉献;加强修养。
庭 审:基本要求;出庭时注意事项;庭审中的言行。
诉讼调解:基本要求。(略)
业外活动:基本要求;受邀请参加座谈、研讨活动;受邀请参加各类社团组织或者联谊活动;本人及家庭成员遇到纠纷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家人或者朋友约请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
对违反规范的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根据纪律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I我院在司法礼仪状况点评。总体情况比较好。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有些问题在青年干警身上表现得尤其明显。形象方面:业内(上级本级明查暗访;领导评价;同事评价);业外(社会反映;社区函调);行为方面:业内;业外。其它。
2012年6月1日,我院于正式公布实施《海安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司法礼仪投诉积分处理规定》。共七章。(重点选讲相关内容)
第一章 着装礼仪
第三条 在工作期间,法官统一穿着现行制服,按规定佩戴法院标志徽章;法警穿现行制式法警服,按规定佩戴法警标志;书记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规定参照法官、法警着装要求着装。
第四条 着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着装,不同制式的制服不得混穿。
(二)着春秋装、冬装时,应内着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
(三)法官开庭审理案件时穿法官袍,不得佩戴其他标志徽章和饰物。
(四)巡回办案开庭或在审判庭以外的地方开庭时着法官服,佩戴法院徽章。
(五)参加任命、授勋、授奖、宣誓等仪式,按照主管(主办)单位的要求着装。
(六)参加开庭或两人以上共同外出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穿着现行制式同季节服装。
(七)制服、衬衣、领带、鞋袜等衣饰应当保持整洁。
(八)着制式服装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披衣、敞怀、趿鞋、挽袖、卷裤腿,内衣下摆不得外露。
2、除眼疾患者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3、不得系围巾,不得赤脚、穿拖鞋,不得染指(趾)甲,不得染彩发、着浓妆、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4、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5、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嘻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
6、除参加重大礼仪活动或工作需要外,不得着装在公共场所饮酒,不得着装进入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
7、不得在审判法庭和其他公共场所当众更换制式服装。法官按规定穿好法袍后方能进入法庭。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穿着法院制式服装,不得佩戴法院标志:
(一)非执行公务期间(包括工作时间内非因公外出的)。
(二)女性工作人员怀孕后体形发生明显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不宜或者不需要穿着法院制式服装和佩戴法院标志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庭审(执行)礼仪
第六条 应当严格遵守开庭时间,按时到庭,准时开庭。书记员及其辅助人员应提前5 至10 分钟进入法庭做好准备工作。因特殊情况迟到的,应当当庭说明原因。
开庭时间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因特殊事由需要更改开庭时间的,至少应当提前24 小时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因特殊原因无法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开庭时间、地点向其说明原因。
第七条 在庭审中应当坐姿、站姿端正,精神饱满,精力集中。不得擅自离开审判席位随意走动;不得闲聊、喝茶、接听或拨打电话、发短信、玩游戏;不得翻阅与庭审无关的卷宗、书籍、报刊、文件及其他文字或图像资料;不得有身体随意摇晃、打瞌睡、吸烟、吃零食等不雅行为。
第八条 法官应当认真、耐心地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陈述与本案无关的,法官应当适时予以提醒。
法官不得随意打断、制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
法官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或随意训斥当事人,导致当事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旁听人员对法官中立立场产生合理怀疑。
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争论、争吵。
第九条 开庭(执行)前后、休庭期间,法官不得只主动与一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打招呼,不得有与单方交流暗示、递烟递水、说笑、称兄道弟等足以引起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产生合理怀疑的行为。
第十条 法官在宣判前,应当向当事人明确解释判决或裁定的理由及相关法律依据。在判决书或裁定书形成后,对当事人不懂或不清楚的地方,应当进行耐心细致的解答,不得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待。
第十一条 执行法官应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关于执行案件实施工作期限管理及进程告知的规定,及时执行。
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应当及时安排核查。不得因为懈怠不及时核查,导致被申请人借机转移、隐匿、处分其财产,造成被申请人本来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最终无法执行或者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查依法无法执行的,应予以法律释明。
第十二条 执行法官应将执行案件实施工作进程的重要环节,如立案受理、财产调查、控制、处分、执行款物交接等,按上级法院的规定和本院五公开的要求及时主动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与当事人一同外出保全、执行及履行其他公务时,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当事人提出给予吃请、娱乐、游玩、礼品等有损法院法官形象的要求,或者提出由当事人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费用。
第十四条 开展各项审理、执行活动应体察社情民意,周密安排部署,不得因办案不规范、语言粗暴、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现场应急处置失当等,引发事件,导致当事人甚至群体信访投诉或网络媒体炒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章 接待礼仪
第十五条 接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来访群众,应当在接待室、调解室进行。
初次接待或会见时,接待人员应当主动证明自己的身份。
接待时应当举止庄重,言语得体,耐心回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给予热情帮助和引导。
第十六条 接打电话应当语气平和、语言文明。对重复来电不得态度冷淡、厌烦;对方语言粗鲁、态度蛮横时,不得以同样方式对待;对骚扰或恶意性电话应妥善处置,切忌意气用事。
第十七条 对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关于案件审理和执行进度的问询,应当依法给予必要的解释,不得武断拒绝。
第四章 办公(集会)礼仪
第十八条 办公场所应当保持整齐清洁。
工作时间应保持在岗,不得随意脱岗、串岗。
工作时间应保持在状态,应集中精力办理公务,不得有打牌、玩游戏、干私活、哄闹、闲聊、吃零食、上网聊天、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第十九条 参加集会或会议时,应当按要求提前5 至10 分钟到达会场,在指定位置就座或列队站好,静侯仪式或集会开始。
在集会过程中应当认真倾听发言人讲话,不得擅自走动或离场,讲话结束后礼貌鼓掌。
保持会场安静,会间将手机设置在振动状况,不得大声接打手机,不得交头接耳闲聊。
保持会场清洁卫生,不得在会场吃零食、乱扔垃圾。
参加集体宴会时,应当让嘉宾先入席,待嘉宾离席后方能离开。
第五章 其他礼仪
第二十条 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行为诚信,谨慎参与社会交往,职务外的各种活动应当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相适应。
不得有贬低其他法官、法院的言行,不得在不恰当的场合随意议论其他法官、法院正在审理或者已经审结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警用车辆应严格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和本院有关警车使用规定使用。
警车不得私用;警车不得外借其他单位或非法院工作人员使用;
不得开特权车、霸王车;不得乱用警灯、警报器;不得酒后驾车;警车不得停放在宾馆、饭店及其他娱乐场所门前。
第二十二条 法院工作人员本人及家属不得从事、参与、介绍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活动。
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为民间高额利息借贷提供担保。不得为从事、参与民间高额利息借贷活动提供保护。
第二十三条 应当使用下列文明用语:
1. 您好;
2. 请坐;
3. 请稍等;
4. 请问您找谁?
5. 请问您有什么事?
6. 请您慢慢讲;
7. 麻烦您再说一遍;
8. 请放心,我会依法处理的;
9. 我理解您的心情;
10. 希望您能理解;
11. 请依法协助;
12. 谢谢您的配合;
13. 对不起;
14. 请原谅;
15. 很抱歉;
16. 不客气;
17. 没关系;
18. 请慢走;
19. 您的事情正在抓紧处理,请耐心等待;
20. 对不起,您的事情按法律规定不应由我们处理,请你与某某部门取得联系。
第二十四条 不得使用下列忌语:
1. 别再说了;
2. 你当法官还是我当法官?
3. 你懂法还是我懂法?
4. 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
5. 听你的还是听我的?
6. 不同意调解对你可没好处;
7. 你这个案件肯定要输(赢)的;
8. 你这个律师怎么当的?
9. 法院不是为你一个人开的;
10. 烦人;
11. 我就这样判了,你去告好了,想找谁找谁,想去哪告去哪告。
第六章 惩 戒
第二十五条 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的,实行扣分累计,列入岗位目标考核,奖惩挂钩。
第二十六条 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结合当年扣分累计结果,给予以下惩戒:
﹙一﹚批评教育。累计扣分达4 分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累计扣分达6 分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累计扣分达8 分的,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累计扣分达10 分的,调离工作岗位。
﹙五﹚暂缓晋职晋级。累计扣分达12 分的,暂缓晋职晋级。
﹙六﹚追究纪律责任。累计扣分达14 分以上的,追究纪律责任。
此外,对照考核办法,还可以确定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次为不称职。
各位同志,你们是海安法院的未来和希望。希望你们明德修身、崇法秉行、清正廉洁。走好人生的每一步,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法官。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