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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让我安心退休
  发布时间:2015-12-09 08:37:19 打印 字号: | |
“你们法官公正办案,让我安心退休,太感谢你们了。”11月30日,海安退休工人裴洛来到江苏省海安县法院行政庭,一边说着感谢的话语,一边送上“司法为民 秉公执法”的锦旗。
裴洛在诉状中陈述,其1954年出生,1972年到某建筑公司做电工,1976年由当地计划经济委员会按组织程序安排至镇玻璃厂担任电工。2014年底,裴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到当地人社局要求办理工龄为1972年2月至2014年12月30日的退休养老手续。人社局审查档案资料后发现,裴洛缺少1977年2月至1980年9月的工资凭证,仅能确认其从1980年10月起工作,并办理相应退休手续。裴洛为此拒绝办理退休手续,其后起诉到法院。
海安法院承办法官唐霄在认真阅卷后,迅速查清相关政策、法律规定。计划经济时代工人分为临时工、农民工、计划合同工、正式工等性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正式工且连续工作的,应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视同缴费工龄。
为进一步查清裴洛当年的工作情况,唐霄来到本地档案馆,希望能从建筑公司、玻璃厂档案找到相关证据。但由于当时档案管理松散,唐霄经过大半天查阅,仍一无所获。
唐霄没有灰心丧气,能否从书证之外找到信息?根据裴洛提供的线索,唐霄逐一向8名同期在建筑公司及玻璃厂工作的老同志了解裴洛当年工作调动、人员性质、工作状况等情况。虽然时代久远,8名证人所述细节不能完全相互吻合,但对裴洛1976年在组织安排下至玻璃厂担任电工这一事实反映一致。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焦灼交锋。人社局坚持认为裴洛要从1972年起算工作时间,需同时符合正式工、连续工作两个条件。如今缺失1977年到1980年之间的工资凭证,难以认定相关工龄处于连续状态。裴洛则强调当年经计划经济委员会调动工作,自己作为正式工且连续用工是铁板钉钉的事实,档案缺失的责任不应由职工承担。
唐霄以娴熟的审理技巧掌控全局,通过查证、辩论等阶段主导性发问,引导当事人将争议焦点聚集到是否连续用工上。她在分析人证基础上,结合1976年11月、1977年1月、1980年10月至1986年12月玻璃厂工资凭据等现存书证,对裴洛1976年在岗工作等事实予以认定。
休庭后,唐霄几次向人社局相关人员阐明,在“文革”的特定背景下,一些档案资料的缺失不是个别现象,不应绝对忽略证人证言的作用。工作档案缺失并非裴洛个人责任,如果因此否认裴洛1976年工作调动及其后连续工作情况,不仅与事实不符,也有违法律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精神。
经过充分沟通,人社局同意为裴洛办理工作时间为1976年11月年至2014年12月的退休养老手续。裴洛则表示,自己从1972年计算工龄确实证据不足,同意工龄从1976年11月起算。双方就此达成和解协议。
不久前,原告裴洛高兴地拿到了自己的退休“小红本”,遂出现前文一幕。
近年来,海安县法院行政庭在办理民生案件过程中,不简单坐堂问案,不机械依靠书面材料,而是通过现场勘验、调查等手段,最大限度查清事实真相,保障民生利益。今年所办民生案件50%以上进行过勘验、调查,查证事实获得当事人高度信赖,为协调钝化矛盾铺平了道路。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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