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个人就是爱较真,我知道他们私下都喊我‘倔老头’,希望您不要介意!”元旦前送这面绣着“司法为民 秉公执法”大红锦旗的裴洛老人一番独特的开场白,一想起来总让我忍俊不禁。
1954年出生的裴洛,2014年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到人社局要求办理工龄为1972年2月至2014年12月30日的退休养老手续。人社局在审查他的档案资料后发现,裴洛缺少1977年2月至1980年9月的工资凭证,仅能确认其从1980年10月起工作。裴洛认为自己从1972年开始到当地建筑公司做电工,1976年由计划经济委员会按组织程序安排至镇玻璃厂工作,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么多年是真的。多次与人社局交涉未果,裴洛拒绝办理退休手续,并一纸诉状将人社局告到了法院。
案件到我手上后,我首先查清在计划经济时代相关的政策、法律规定。当时,工人分为临时工、农民工、计划合同工、正式工等性质,而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是正式工且连续工作的,应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视同缴费工龄。
为了弄清裴洛当年的工作情况,我来到档案馆,希望能从建筑公司、玻璃厂的档案找到相关证据。但由于当时档案管理松散,我一无所获。
能否从书证之外找到信息?根据裴洛提供的线索,我逐一向8名同期和他在建筑公司及玻璃厂工作的老同志了解当年工作调动、人员性质、工作状况等情况。虽然时隔久远,8名证人所述细节不能完全相互吻合,但对裴洛1976年在组织安排下至玻璃厂担任电工这一事实反映一致。昔日和裴洛相处较好的几个同事,还反映因为他凡事都爱较真,得了个“倔老头”的绰号。
法庭上,裴洛的倔脾气果然发作起来。我还没开始发问,他就大声强调当年经计划经济委员会调动工作,自己作为正式工且连续用工是铁板钉钉的事实。而人社局坚持认为裴洛要从1972年起算工作时间,需同时符合正式工、连续工作两个条件,如今缺失1977年到1980年之间的工资凭证,难以认定相关工龄处于连续状态。但无论人社局怎么解释,裴洛都认定自己有理,坚持要从1972年起算,声音也比平时高了八度。
我没有急于打断他的发言,而是耐心等他充分发表完个人意见后,通过查证、辩论等阶段主导性发问,引导双方将争议焦点聚集到是否连续用工上。在对证人证言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1976年11月、1977年1月、1980年10月至1986年12月玻璃厂工资凭据等现存书证,我当庭对裴洛1976年在岗工作等事实予以认定。
休庭后,我多次向人社局相关人员阐明,在“文革”特定的背景下,一些档案资料的缺失不是个别现象。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而言,证人证言亦是可以取得的为数不多的证据类型,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工作的档案缺失并非裴洛个人责任,如果因此否认裴洛1976年工作调动及其后连续工作情况,不仅与事实不符,也有违法律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精神。
2015年11月底,经过充分沟通,人社局同意为裴洛办理工作时间为1976年11月至2014年12月的退休养老手续;裴洛则表示,自己从1972年计算工龄确实证据不足,同意人社局的意见。双方就此达成和解协议。
2016年元旦前夕,裴洛如愿拿到了自己退休的“小红本”。高兴之余,裴洛想到自己当初在法庭上的倔劲儿,一丝愧疚感也涌向心头,这让他产生了送锦旗谢法官的举动。
(芦 霞 古 林/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