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 陆春林
2015年1月10日是我难忘的一天。这一天,我参与陪审的是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大约早上八点半,我从40多公里外的家中赶到法院,快步走进了第二审判庭的大门。一进门便看到一个戴着手铐的人背对着我,我心里顿时疑惑了一下,今天审刑事案,我可能跑错门了吧?再一看,我的主审法官正在审判台上,我便继续往前走。没想到,一个熟悉的声音在身后响起:“陆叔叔!”我回头一看,竟是我朋友的孩子“小海”。看他漂漂亮亮的小伙子,怎么会戴上了手铐?我突然想起前几天小海爸打给我的电话,说小海涉嫌诈骗,已关押在公安局看守所,又说小海还是一起经济纠纷的被告,案子已经到了法院,如果能胜诉,或许对他的刑事案件有好处,请我关照一下。
九点钟,法槌敲响。这时,我才知道本案中被告海林就是戴铐的小海,他与原告四川人认识后,谎称能帮人家儿子找工作,便借人家17万元买金条。
可在法庭上,小海却说他与原告的儿子有协议,这笔钱已用于筹办成都《北方周末》报。小海还当场问原告:“我们是不是签过这一份办报协议?”
原告说:“听儿子说已经签了。”
“我们约定金额是多少?”小海问。
“140万元。”原告回答。
“审判长,我为办报前期运作已花去30多万元,酒店充卡3万元,往返机票2万元,还有租用办公室等开办费。”被告说。
小海边说话边朝我丢眼色,他自信有“陆叔叔”在台上,这官司他肯定能赢,于是使出浑身解数与原告据理力争。此刻,原告明显处于劣势,答话已支支吾吾了。
可小海万万没想到,他这个叔叔竟然向他提出了决定输赢的问题:第一,借款是用于买金条的,还是用于办报的?第二,借款期在前,还是办报约定在前?
小海一会儿说记不清了,一会儿又说要回家核查商谈记录。
可是在主审法官宣布休庭之后,小海要求见我:“叔叔,你可要帮帮我,这个庭对我很重要,有恩我以后报。”
站在附近的原告也目睹了这一切,四川人虽听不懂海安话,但他预感在这里打官司对他不利、凶多吉少。
然而,法官是公正的,我这陪审员也是不徇私情的。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期限返还借款,最终,合议庭作出判决,被告海林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17万元。当原告拿到判决书时,他专门找到我:“我一个外地人,来这里打官司,本来就顾虑重重,又看你与被告很熟悉,我就彻底绝望了,想不到你们如此公正,谢谢了!”
(谢金山 张宽明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