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索赔宝马车修复费65万元以后
法官提醒:事故后车主应选择专业公估机构定损
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车主黄某便自行委托不具有评估资质的万宝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对车辆修理费用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单对车辆进行修理。此后,黄某依据评估单和修理费用收据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车辆损失65万余元,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该评估单不能作为确定车辆实际损失的依据,黄某车辆存在过度维修情形,遂在扣减部分费用后,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黄某车辆损失46万元,同时驳回了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年5月16日,景某驾驶黄某所有的苏F89XXX(临)号宝马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该车在保险公司投有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者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040130元。事故发生后,因保险公司未及时对案涉车辆进行定损,黄某便自行委托万宝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万宝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万宝公司出具的费用评估单显示,黄某车辆实际维修需要花费652719.68元。此后,黄某将车辆拖至苏佳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苏佳公司)进行维修,并花费修理费652719.68元。因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引发诉讼。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万宝公司不具有评估资质,其出具的费用评估单不能证明涉案车辆的实际损失。从该评估单及车辆受损情况来看,原告主张的修理费用过高,部分零部件不应当更换或者维修,合计应当扣减190821.95元;此外,涉案车辆修复后,黄某立即以低价转售黄牛,使得法院无法通过评估查明车辆实际损失,黄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保险公司虽然未及时定损,但黄某委托的万宝公司作为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并不具有评估资质,其出具的评估单不能客观反映车辆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实际损失。车辆修复后,已被黄某转售他人,致使法院无法对车辆损失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而从原告车辆损失具体情况及所更换的零部件来看,涉案车辆确实存在过度维修的情形,故对于该部分费用,保险公司不负有赔偿义务。因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更换零部件的残值为1897.73元,扣减该残值后,保险公司尚应赔偿黄某车辆损失46万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保险公司已经履行判决义务。(文中名称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车主应选择专业公估机构定损
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负有及时定损的义务。在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的情形下,车主有权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公估机构定损,并以此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本案中,虽然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但黄某委托的万宝公司不是专业的公估单位,故其出具的评估单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车辆损失的依据。因此,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合理异议,法院应予以审核,并从中提出车辆过度维修所发生的费用。
为此,承办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向保险人报险,如果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一般为30日),则车主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公估机构进行评估,防止引来不必要的纠纷。
文章出处:民二庭
文章作者:刘昌海、程太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