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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本账本的故事
  发布时间:2016-03-11 19:34:07 打印 字号: | |
双方没有签字确认的结算凭证,一直以卖方记账,双方各留一本账本的形式进行买卖饲料的交易,此两本账本能否作为结案的依据。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案件画上句号,法院认定账本可作为定案依据,判决支持原告王福的诉讼请求。
王福从事饲料经营,张昆从事生猪养殖。自2011年起,张昆多次从王福处购买饲料,王福每次送饲料时均在双方的账本记载当次送货的时间、数量、价格,并记载张昆给付的货款,双方不定期结算欠款,但账本上每次送货、结欠等多数没有收货人的签字确认。双方为付款事宜争论不下,王福诉请法院判令张昆给付货款十万余元。
诉讼中,王福与张昆共同确认双方的交易习惯为先欠料后结账。2015年初,双方对账,因张昆表示2013年5月9日给付货款11万元,而王福仅记载为1万元,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致使张昆处账本的第2至第5张账页被损毁(包含2013年4月13日至2014年4月4日前的送货、付款明细),但自2014年4月4日至当年12月31日的送货及付款明细完好。双方各自持有的账本上均显示2014年4月4日结欠11.8942万元。
法院对王福、张昆各自所持有的账本进行了计算后获悉自2014年4月7日至同年12月31日,王福累计向张昆送货13.2717万元,张昆向王福累计付款14.2万元。
本案主要涉及2013年5月9日张昆给付1万元还是11万元及没有双方签字确认的结账凭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
关于2013年5月9日给付的1万元还是11万元的问题。根据双方的账本,截止2014年4月4日双方对账确认欠款11.8942万元,如真如张昆所言2013年5月9日起给付了货款11万元而不是1万元,至2014年4月4日则不应确认欠款11.8942万元。其次,在张昆于2013年5月9日给付货款时,其欠款仅有5万余元,如其给付了11万元,应当在这之后用这笔钱冲抵饲料款,而不是在之后继续给付货款。这与被告陈述的11万元钱系预先放在原告处的说法以及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相矛盾。
关于没有双方签字确认的结账凭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名,双方虽然没有签字确认的结算凭证,但是双方一直以王福记账,双方各留一本账本的形式进行买卖饲料的交易,应当认定双方交易习惯如此,可以此作为处理双方买卖关系的依据。被告张昆持有原告记载的放置于被告处的账本与原告方自己提供的账本高度一致,应认定经双方确认并真实有效。遂依据两本账本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昆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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