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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2016年8月26日A08版:停电频频 纺织厂为啥告供水公司
  发布时间:2016-08-26 11:02:26 打印 字号: | |

纺织厂无故经常停电,严重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多次排查发现厂区大门北侧地下埋设的电缆遭破坏,恰巧不久前供水公司曾在此处施工。纺织厂一纸诉状将供水公司告上法院,而供水公司则大呼冤枉。近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这起案件尘埃落定,海安法院一审判决供水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厂区莫名其妙频繁停电

  原告是海安一家专门生产纺织制品的企业,效益一直不错,订单源源不断。

  2014年7月开始,纺织厂经常发生停电现象,导致生产中断,企业经营管理受到较大影响。纺织厂老板专门请电工对厂区内的线路进行检查,然而并未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始终找不到停电原因。

  停电原因找不到,厂里就无法正常生产,眼见订单交付日期在即,纺织厂老板心急如焚。2014年12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纺织厂将厂区内地面电力线路全部进行更换,希望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然而事与愿违,停电现象还是时有发生,并未改善。

  转眼到了第二年,2015年7月,纺织厂在排查无果后,将厂区所有悬空电力线路也进行了更换,仍未发现停电原因。

  2015年8月,纺织厂将目光转向了厂外。果然,在对厂区外线路进行检查时,电工发现大门北侧地下埋设的一段电缆遭到人为破坏。

  至此,停电原因得以“真相大白”。为避免更大损失,纺织厂立即将损坏的电缆线进行了更换。一年多的时间,厂里终于恢复了正常生产。

  事后,纺织厂老板越想越觉得不对劲,厂区门外仅有一根电缆线连至变压器,且外面包裹着厚厚的橡胶绝缘层,距离当初施工也仅有四年时间,按理说不可能这么快就自然损坏。

  纺织厂随即查询了相关记录,发现在2014年4月,也就是停电现象发生前三个月,当地供水公司为实施农村供水管网改造曾在厂区北门外进行施工。纺织厂与供水公司取得联系,要求赔偿损失。供水公司承认了曾在此施工的事实,但认为与其停电并无直接关联,拒绝赔偿。

  2015年底,因协商未果,纺织厂将供水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中,原告纺织厂诉称,被告供水公司施工时损坏了原告的电缆线,造成原告经常停电。为找寻停电原因,原告请电工对厂区内电力线路进行更换,同时在查明原因后更换了电缆线。现要求被告赔偿更换电缆材料费、电工报酬等各项损失4856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供水公司则辩称,首先,施工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电缆损坏是由于被告铺设水管造成的,电线受损不能排除有其他可能性。其次,原告铺设电缆应该有警示标志,且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同时查明,2014年4月,被告为实施农村供水管网改造工程曾在原告厂区北门外进行施工,其管道铺设方向为东西走向,位于原告电缆上方十公分左右,且有交叉现象。

  供水公司被判承担责任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指的是一定条件下引起与被引起的高度可能性。简而言之,原告仅需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改造管道之行为与原告电缆被挖断之财产损害间有高度可能性即可。

  本案中,原告厂区电缆系2010年铺设,直至2014年7月前,原告电力设施设备运转正常。2014年4月,被告在原告厂区北侧进行管道改造作业,2014年7月原告频繁发生停电现象,被告所改造之供水管道与原告所铺设电缆仅有十公分之距;且每年4月至8月间多为本地区之梅雨季节,降雨频繁,气候潮湿,原告所铺设之电缆因被告之挖掘行为而破其绝缘表层,逐渐蚀其内里而致损坏,并进而可能引发频繁停电现象。

  承办法官实地勘察时发现,原告被损电缆线埋设于土下较深处,上面明显有金属类钝器所凿裂之痕迹,如果不是专业设备和人员操作,难以造成现有状况。原告电缆受损与被告施工行为之间,显有因果关系之高度可能。

  被告供水公司虽系公益法人,进行管道改造为其履行公共事业单位职责之行为,也需遵守相关改造工程之规定,将改造期限、地界、路线等工程要旨加以公告,以防有侵害他人之物权、损毁他人之财物现象发生。庭审中,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施工前已履行这一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但原告在其铺设电缆处未设置提示标志,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的范围,法院认为,原告在停电现象发生后,未报请电力部门对厂区内外全部线路进行排查,而是采取由内而外的办法,检测一处电路后即将该处所铺设之电线全部更换,并将更换全部电线所花费的材料费及人工费均诉请被告承担,显然于法无据,也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所主张电缆更换费用8640元,检测全部电力设施及更换破损电缆人工费用10260元,共计18900元。据此,判决被告供水公司赔偿原告纺织厂各项损失共计15120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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