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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撞出抑郁症
  发布时间:2016-11-09 16:24:08 打印 字号: | |
“法官您看,我鉴定费、诉讼费的花了近7000元,保险公司一共只同意赔偿3000元,我这亏太大了,能不能让他们再多赔偿一点......”原告江女士软言软语地跟海安法院开发区法庭副庭长李晓萍说。数月前,江女士却是另一种态度。
2016年1月20日,海安县城的江女士驾驶电动车外出途中,与周先生驾驶的小汽车相碰,致江女士手臂等处受伤,衣物、电动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周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双方就损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江女士一纸诉状将周先生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5万余元。
案件承办人李晓萍经阅卷发现,江女士索赔的医疗费中很大一部分用于抑郁症的治疗,她意识到这将是本案处理中的争议所在。果不其然,组织调解时,保险公司当即指出交通事故与抑郁症没有因果关系,对江女士索赔的医疗费中用于抑郁症治疗的部分不予认可。江女士言之凿凿,该起交通事故造成自己罹患严重的抑郁症,并申请对抑郁症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伤残等级及误工期限等一并进行司法鉴定。双方差距太大,调解未能成功。
因索赔数额未超出保险限额,诉讼中,江女士撤回了对周先生的起诉。
交通事故撞出抑郁症。李晓萍就案情与法庭同事、驻庭调解员等进行交流,请教资深法医,认为以常人的思维或从专业的角度都难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但事故后原告确在南通市四院进行了抑郁症治疗,且在与原告的谈话中,原告多次明确表示自己以前从未有过此症,就是事故直接造成的。李晓萍为此专程赶到市四院向相关人士咨询,得知原告两年前曾因抑郁症在此治疗,门诊相关资料均出具给了患者,医院没有留存。
交通事故并不严重,但申请鉴定就是几大千的费用需要当事人承担。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也为了避免扩大损失,细心的李晓萍又跟书记员来到江某家附近的药店,调查了解江某精神状况及用药相关情况。店员如实告知,江某曾因精神问题到医院治疗并用药一段时间。
“在法院打官司,不凭一厢情愿,要有理有据才能得到支持。你要求损害赔偿,应该是事故直接引起的、法律认可的损失才行。申请鉴定是权利,但如果没有因果关系,相关费用只能由你承担。”李晓萍再次找到原告江某,从法律角度苦口婆心地释明。
“你放心,一定有因果关系”,倔强的江某听不进劝告,认为不退步才能争取更大利益,坚持要求鉴定。同时,她也被李晓萍的诚恳打动,表示法院已尽提醒说明的义务,无论鉴定结果如何,相信法院能依法公正处理。
鉴定结果出来后,双方再次来到法庭。看到白纸黑字、没有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报告,再次听到李晓萍请来的驻庭调解员入情入理的分析解释,江某终于意识到自己所列的几万元损失只有3000余元能得到法律的支持,遂出现前文一幕。本案经法院组织调解,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600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6650元,由原告江女士负担。
承办法官李晓萍介绍说,这个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却很有代表性。一方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无论案件难易,常常会做很多外人看不到的工作,就是希望能尽己所能,查清事实,理顺关系,用细致工作赢得胜败皆服;另一方面,司法实务中,常有这样的情况,有些当事人认为自己是受害人,应该能从诉讼中得到较大的利益。殊不知法律规定的赔偿多是填平原则,是就法律认可的实际损失按照相关人员的责任比例进行分担、填平。无谓坚持而扩大损失,结果只能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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