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 音 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聚焦
本案律师费能否支持
  发布时间:2017-02-27 11:15:28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5年6月18日,蒋某与某建设公司、郭某签订借款担保协议一份,约定由建设公司向蒋某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郭某为建设公司该笔借款向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担保合同载明: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起始日自2015年6月18日起;借款月利率为2.8%,按月付息;建设公司如逾期付息或还本,蒋某有权立即解除协议,并要求建设公司立即归还所欠本息;自解除协议之日起,建设公司应按每天2万元赔偿蒋某损失;蒋某为主张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由建设公司承担。该合同同时明确,郭某的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及其他蒋某为主张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因建设公司、郭某未还款,引发诉讼。2016年2月14日,蒋某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代理合同一份,约定律师代理费43万元。2016年4月21日,律师事务所开具了43万元的代理费正式发票。被告建设公司、郭某则辩称,支持律师代理费缺乏法律依据,且案情相对简单,原告蒋某主张的律师代理费金额明显偏高。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司法实务中,对该条中“其他费用”的范围存在较大争议。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523页]明确阐明,上述第三十条所述“其他费用”实质上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案涉律师代理费为追讨借款产生的费用,不属于为获取借款支付的成本,应当在年利率24%范围外予以合理支持。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律师收费并非完全由市场调节,在支持律师代理费时,可参照但不应机械适用行政部门律师服务收费计算标准,也不能盲目照搬当事人代理合同,而应从公平原则出发,理性面对经济下行压力,综合案情复杂程度、实际工作量大小、取证难度、律师有无依靠自身力量调取关键证据以及区域经济差异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相关数额。本案中,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判决支持律师代理费20万元,并无不妥。

当然,对于律师代理费的支持是否应以法律有明确规定(如知产案件中)或当事人事先有约定为前提,仍存在较大争议,但司法实务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律师代理并非打官司过程中必然发生的行为,除法定或当事人事先有约定外,不应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