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 音 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聚焦
《江苏法制报》2017年3月17日:这些案例告诉你:有些事做不得!
  发布时间:2017-03-22 10:58:32 打印 字号: | |

3月10日上午,海安法院召开2016年度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宏林通报年度典型案例并与媒体进行互动交流,党组成员、副院长孙卫华主持发布会。这些典型案件具有社会关注度高、与人民群众生活联系紧密、富有警示教育意义等特点,对司法公信及社会诚信具有引领作用。

拾人手机盗刷支付宝

【案情回顾】2016年7月,徐某前往海安某超市购物时,在超市门口拾得张某遗忘的手机一部。徐某将手机据为己有后,拒不接听失主来电。当日,徐某通过该手机支付宝的当面付功能(无需密码),在海安乐天玛特超市、苏果便利店消费合计2922元。后张某报警,公安机关传唤徐某到案。归案后,徐某赔偿了张某的全部经济损失。涉案手机亦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张某。2016年9月,海安县检察院指控徐某构成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海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徐某也未上诉。

【典型意义】拾得他人手机拒不返还属于侵占行为;行为人拾得他人手机后,利用手机内支付宝进行消费,属于盗窃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本案的判决,一方面提醒公众注意做好手机安全防护措施,另一方面对拾得他人手机者亦具有一定警示作用。

买假牟利主张赔偿遭驳回

【案情回顾】2016年8月,张某在海安某超市购买散装火锅底料0.588千克、梳打饼一盒,合计消费36.20元。2016年10月,张某以上述食品标识不规范、无法定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超市给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同年曾分别在海安境内其他九家超市及泰州一超市购买食品,后均以食品信息不全、过期销售等理由诉至法院,要求销售者给付惩罚性赔偿金。自2015年起,张某在海安法院起诉的类似纠纷就达30件。

海安法院认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故意购买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以牟利为目的买假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购买人主张对商品销售者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判决,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有助于明晰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规定的适用范围,遏制职业打假人的滥诉行为。
损毁借据输了官司又出丑

【案情回顾】因经营需要,顾某长期向毛某借款。2014年12月2日,顾某以还款为由将毛某约至宾馆。其间,两人发生冲突,顾某迅速离开宾馆,毛某随即报警。毛某向民警反映,顾某以汇总借款金额为名,将毛某持有的5份借条原件骗取后撕毁,并迅速扔进马桶冲入了下水道。毛某还称,5份借条中有一份系2014年11月20日形成的合并借条,其并未保留复印件。根据民警的要求,毛某凭记忆“还原”了2014年11月20日的借条。此后,毛某凭4份借据复印件、1份借据“模拟件”及相应支付凭证诉至法院,要求顾某及其妻子迪某共同偿还借款73万余元。庭审中,顾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借款均已还清,原告亦将借据原件交其销毁。2014年12月2日,其将毛某约至宾馆是为了偿还最后一笔8万元的欠款,并提供了银行取款凭证。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还款事实,且其陈述的还款情况亦存在瑕疵。遂综合查明的其他事实,判决顾某和迪某共同偿还原告毛某借款7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民间借贷纠纷的出借人主张借款权利应当提供借据原件。借据原件被损毁后,出借人凭借据复印件及其他证据主张权利,借款人对借款事实无争议,但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提醒出借人妥善保管借据原件,以免为日后主张权利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另一方面警示借款人诚信做人,切勿自作聪明,免得输了官司又出丑。

在校生被撞获赔误学损失

【案情回顾】小张系就读于海安县城某中学的一名农村籍学生。2014年10月,小张骑自行车回家时,被赵某驾驶的小汽车撞倒,致小张跌倒受伤。经海安县人民医院诊断,小张肝挫裂伤、右侧气胸、牙齿脱落、多处软组织伤。因住院治疗20多日,且伤势恢复缓慢,学校为小张办理了一年的休学手续。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小张无责任。2015年10月,小张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万余元(其中含2万余元误学损失)。海安法院一审认为,小张因交通事故受伤致休学一年,由此造成的误学损失属于财产损失的范围。小张就读于县城中学,可以比照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相关损失费用,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小张一年的误学损失23476元及其他损失,合计5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休学的误学损失应否赔偿、赔偿标准如何确定,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其休学期间没有收入、延误参加工作时间,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属于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本案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农村在校学生损失参照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予以确定,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类似纠纷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