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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2017年7月30日:占道停车引事故存过错
  发布时间:2017-07-31 18:01:50 打印 字号: | |
2016年2月,黄某开车接儿子放学,途中因儿子想吃鸡蛋饼,黄某便将车停到路边。几分钟后,石老太驾驶电动三轮车行经此处,为避让黄某的车辆,石老太向左调整方向,在其左后方驾驶电动三轮车的陈某避让不及,与石老太相碰,致其车辆侧翻,石老太跌倒受伤。
  随后,黄某见该起车祸距离自己十米左右距离,且并未与自己的车发生碰撞,遂驾车离开。后交警至现场勘查,无法查证事故的成因、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后,石老太将陈某、黄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庭审期间,保险公司表示,警方提供的事故证明中没有确认黄某车辆违停,车辆也未与任何第三方产生碰撞,因此不应担责。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证明仅作为参考证据,不具有唯一性,法院通过相关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认定黄某在非机动车路段逆向占道停车,已影响非机动车辆及行人正常通行,存有过错。石老太变向时未注意观察路况,存有过错。陈某在行驶时疏于观察,且遇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亦存有过错。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酌定黄某对于事故的发生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陈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石老太自负40%的责任。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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