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任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年满23周岁;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
6、身体健康,能胜任人民陪审工作;
7、热爱人民陪审工作,热心社会工作;
8、有时间、有精力按时参与案件审判工作。
同等条件下具有法律专业文化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的优先选任;具有本县户籍或以本县为经常居住地的优先。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我院人民陪审员:
1、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业律师等人员;
2、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因违纪被开除公职的;
4、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
5、因受惩戒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人员;
6、已在其他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
二、选任程序
1、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海安法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直接向海安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推荐表、申请表见附件)。原任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届满,如自愿继续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依上述方式办理推荐或本人申请事宜。
2、报名(申请、推荐)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
报名地点:海安法院政治处。
联系人:陈小菁、付佳佳
联系电话:68332217、68332240
3、报名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推荐表或本人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证明材料,包括政治身份、专业知识、职业状况、身体条件、现实表现等;
(4)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照3张。
4、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考察。
5、经审查、考察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任期五年。
海安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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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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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