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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2018年4月12日头版:海安宣判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第一案
  发布时间:2018-04-13 15:19:05 打印 字号: | |

在包子内添加含铝“泡打粉”,既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按十倍标准承担惩罚性公益诉讼民事赔偿责任。4月10日,海安县法院由院长任智峰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结当地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史某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史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责令史某按销售金额十倍标准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20000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判决书中,还以宣告禁止令的方式,禁止被告人史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包子销售业务。

2016年11月份起,经营早餐摊点的史某在包子内添加一种香甜泡打粉(含有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的成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到其摊位明令告知其不得添加含铝泡打粉。可史某置若罔闻,一周后执法人员再次到其摊点检查时,发现其包子中铝残留含量为215.9mg/kg,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危害人体健康。

执法部门查明史某在这一周内使用含铝泡打粉加工、销售包子合计4000余只,得款合计人民币2000余元,已涉嫌刑事犯罪,将案件移送警方处理。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认为史某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符合有关法律公益诉讼民事赔偿的规定,遂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据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益的一种方式,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请求得当有据,故而作出上述判决。据悉,该案是最高法、最高检于2018年3月1日《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全省涉食品类公益诉讼的首例案件。
责任编辑:海安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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